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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推进公正司法

第十二章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三节 推进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习近平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7]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必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为司法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应当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应当符合程序公正,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让运行更加顺畅高效。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改善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不利于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三、强化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

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一些人通过金钱开路,几乎成了法外之人,背后有政法系统几十名干部为其“打招呼”“开路条”,监督形同虚设。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关键是制约和监督权力。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定的一些重大改革事项,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等,要紧盯不放,真正一抓到底,抓出实效。”[8]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光明正大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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