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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第十五章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的重要责任,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强调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作用明确了政治要求、确立了行为准则。

第一节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

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各方面工作中都一以贯之、始终强调必须抓住“关键少数”。

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4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在我们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1]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2],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

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要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受到查处的那些腐败分子,都是从践踏党纪国法开始的。这方面的案件教训,必须引起我们深刻反思。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三、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以上率下的作用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民“以吏为师”,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会产生“头雁效应”,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上行下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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