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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第十七章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将改革和法治喻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强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一节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历史经验表明,把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是改革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1]。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深化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这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2]

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改革和法治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习近平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3]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尤其是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清代康乾盛世的形成,更是彰显了改革与法治并施的关键性作用。

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全新的方式展现了改革和法治的密切关系。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二、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

习近平强调,“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5],“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6]

总体上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目标上互为一体,在功能上互为支撑,能够实现相统一、相促进。从目标上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从功能上看,改革所需要的秩序环境有赖法治提供,法治所追求的法治体系也有赖改革深化,特别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改革和法治的这种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在实践中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和法治存在着不少差异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具体而言,从思维方式上看,改革表现得更为主动和活跃,不大受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法治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要求在规则之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行为特征上看,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倡导敢闯敢试,法治则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从评价标准上看,对改革的评价,侧重于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成效,而对法治的评价,则侧重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合法权益的成效。正是由于改革和法治存在差异,一些人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需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7]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搞违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8]这种观点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导致在实践中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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