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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十九章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二节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刑”“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注重用道德调整人们的行为。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历史经验表明,在国家治理领域,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不可偏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

首先,在调整范围上,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底线”,通常仅对人的外部行为进行评价和调整;道德几乎作用于一切社会关系。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同时,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可以惩戒。因此,“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11]

其次,在调整方式上,由于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调整手段无疑是刚性的、明确的、一致的,主要通过权利义务安排、法律责任设定、违法行为惩罚等方式来实现;道德是人的一种内心评价和主观自律,其调整手段则是柔性的、弹性的、多元的,主要通过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高尚与卑下等伦理评价来完成。因此,“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12]。这就决定了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扮演不同角色,即法治发挥着制度化的主导作用,德治发挥着价值化的支撑作用。此外,德治在传递良善友爱、推动精神文明、增进社会团结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基石作用,能够将法律价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准则,促进对法律的内心认同和自觉服从。

最后,在实施保障上,法律是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保障实施的,具有“他律”“他治”的特点,是一种外在的强制;道德主要靠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持,具有“自律”“自治”的特点,是一种内心的感化。因此,法治必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运行,违反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德治则更多地通过对道德伦理的倡导教化、舆论评价、榜样示范、劝阻谴责等途径来运行,虽然违反了道德也会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是观念性的、道义性的、精神性的。归根到底,它只有被人的内心接受才能产生应有的道德效力,并且常常会因人而异。可见,德法共治是一种“内外结合、软硬兼施”的治理之策。“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4]可见,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发挥法治对德治的促进和保障功能,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15]具体而言:

一是以法治确认道德理念。任何法律规范都包括立法者关于善恶、是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价值取向。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要求,推进良法善治。习近平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16]这就要求把道德作为立法的重要根据,在法律法规中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和正义尺度,充分吸纳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弘扬美德义行,实现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以法治夯实道德基础。

二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德治主要是靠道德的自我约束来运行和实现的,但对那些缺少道德自觉的人,对那些失德行为、失信行为,仅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因此,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三是以法治激励崇德向善。只有将一些道德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具体化、法律化,才能使法律富有相应的道德意蕴。因此,应把实践中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弘扬善行美德。同时,执法主体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无疑也应代表正义、公平、秩序的道德观。这就需要通过执法者坚持严格执法,来打击假恶丑、弘扬真善美;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从而激励全社会崇德向善。

四是以法治引领道德发展。“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17]特别是在赡养扶助、妇幼保障、诚实信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方面,应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价值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三、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习近平指出,“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18]。道德为法治提供价值引领和文化支撑,引领立法者制定出为人民所认同的良法。

首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19]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因此,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规范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其次,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人们认同法律、遵守法律,最根本的是基于人们对法律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和道德观念的认同。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正义观念和道德素质,为法律体系运行和发挥作用夯实道德基础。

最后,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道德教育是公民文化教育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国都十分重视。中国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和本土国情。要针对人情积习厚重、规则意识较为淡薄的情况,注重把法治精神纳入道德教育全过程,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社会氛围。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

四、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必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形成法治意识。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公民道德素养对国家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培育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是实现德法共治的一项基础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增强道德自觉的重要纲领。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社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21]

三是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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