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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述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时指出,推动全党“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1]。此后,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时指出,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2]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了一系列新论述新部署。从责任主体上,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管党治党意识不强,甚至不愿不屑抓党建的问题,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从理念上,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在实践中把这“两个责任”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落实主体责任上,提出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从落实监督责任上,提出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并依据党章把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检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广度不断深化发展。作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贯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改革探索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改革后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为党长期执政、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详细说明和部署,提出“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之后,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3]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举措作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监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归根到底,都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党章》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基本符合党情和国情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这种领导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特别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受到牵制的因素就比较多,有的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就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对于地方纪委来说,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忌讳也不少,以致在开展执纪监督、查办腐败案件时往往缩手缩脚、瞻前顾后。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纪律检查体制中监督意识淡漠、监督责任缺位、监督制度薄弱、监督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就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提出了具体要求。他指出,必须立足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立行立改,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4]

1.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在具体内容上,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工作机制上,要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施方案》要求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强化问责追责。对于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在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推动各级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一是明确职责定位,清理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管不好的业务工作交给主责部门,调整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聚焦中心任务,把更多力量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二是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三是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严、细、深、实”的作风要求和“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工作标准。督促各级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实施方案》提出着力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加大纪检体制内的自我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纪委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相关责任。

按照中央上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聚焦中心任务,找准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大力推进组织和制度创新,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内设机构,纪检监察室从8 个增加到12 个,[5]并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同时,中央纪委监察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由125 个减至14 个,省级纪委、监察厅(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4619 个减至460 个,[6]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从90%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了出来,把更多力量投入党风廉政建设“主战场”。党的十九大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内设机构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新增4 个“审查调查室”。原先的12 个“纪检监察室”,有11 个统一更名为“监督检查室”,另1 个改为“审查调查室”,即共5个审查调查室。监督检查室扮演“前台”角色,分部门、分领域负责日常监督,处理轻微违纪问题,并向“后台”提供线索;审查调查室接到相关线索后,负责进一步的立案审查调查。通过“前后台”分设,将力量向监督倾斜,补齐监督短板、实现标本兼治。同时,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持续深化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磨合,扎实推进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

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是落实“两个责任”。其中,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是基础,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洁身自好、管住自己,更要敢于担当,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相提并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念创新。

2.两个为主

“两个为主”,是指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个为主”,目的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明确提出了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反馈制度。同时,明确了上级纪委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开展工作”的四项要求。

在查办案件方面,《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明确提出了三项新要求: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2014年上半年,中央决定在河北、浙江、河南、广东、陕西5 省纪委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纪委,驻商务部、海关总署纪检组等8 个单位进行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要求试点单位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有关部门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2015年起,多个地方陆续开始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制度。

在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方面,按照“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旨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为纪检干部硬起腰杆、板起脸来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以落实“两个为主”为主要内容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据统计,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7.2 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4年,立案22.6 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立案33 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立案41.3 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5 万人;[7] 2017年,立案52.7 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2.7 万人;[8] 2018年,立案63.8 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2.1万人。[9]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还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等,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强化。

3.两个全覆盖

“两个全覆盖”,是指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一是落实派驻全覆盖。派驻监督是中国特色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党就开始对派驻监督进行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派驻监督作出规定。与党章关于派驻监督的规定相比,党的十八大前,派驻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首先表现为派驻监督范围有空白,当时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只派驻了50多家,还有近2/3 的部门和单位没有被纳入监督范围;且没有向党的工作部门派驻,没有向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派驻,有的行政机关也没有派驻,监督存在的空白地带恰恰是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部门。因此,《实施方案》要求,逐步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201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两个责任”。2015年1月,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 家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向党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迈出了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的重要一步。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央纪委共设置47 家派驻机构,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 家,采取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139 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与改革前相比,被监督单位从52 家增至139 家,而派驻机构却从52个减少至47 个,充分体现了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改革要求。各省区市纪委“照方抓药”,推进本地区派驻机构改革,党的十九大前省级纪委实现了全面派驻,市地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正在稳步推进。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派驻监督机制。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加强派驻监督作出新的部署,强调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完善地方纪委派驻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分类施策推进派驻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

二是推动巡视全覆盖。我们党早在建党初期就对建立党内巡视制度进行了探索。进入21世纪以来,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2003年5月,中央批准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设立了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陆续设立11个巡视组,包括5 个地方巡视组、1 个中央金融机构巡视组、3 个中央企业巡视组和2 个国家机关巡视组。12月,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2009年7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这些都为巡视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巡视监督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优势。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2014年10月,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指出,党章规定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开展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率先改进巡视工作,发挥了示范作用,下一步要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省级巡视的基础作用。[10] 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巡视全覆盖本身就是震慑。中央一级巡视对象共有280 多个单位,目前还有100 多个要巡视,任务十分繁重。下一步,要完成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巡视,实现中央部门全覆盖”[11]。2017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全面强化党内监督、着力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12]6月,在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时,明确“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十八届中央共开展了12 轮巡视,完成对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单位以及中管高校党组织的全面扫描,实现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此外,各省区市党委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全部开展市县巡察,67 家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对中央企业实现全面巡视,形成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格局。[13] 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把巡视全覆盖要求写入党章,并对开展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察提出要求,为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根本遵循。2018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出让巡视利剑作用更加彰显的工作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高质量推进巡视全覆盖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进中央单位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督网。要创新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回头看’,推进‘机动式’巡视,发挥‘游动哨’的威慑力,当好‘守更人’。要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健全整改督查制度,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强化震慑遏制治本作用”[14]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在实现巡视、派驻监督“两个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开启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新篇章。

(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提出试点到全面推开,从修改宪法到起草监察法,都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的。

1.从试点先行到全面推开

早在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提出修改行政监察法。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行政监察法要体现党中央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的精神。监察对象要涵盖所有公务员。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5] 6—10月,他六次主持召开会议,审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方案,研究改革工作,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启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序幕。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16]

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关于改革意义,他深刻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17]

关于改革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18]

关于改革思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整合反腐败职能,设立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关于改革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从加强廉政教育、强化法治思维、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把握监督重点、加大发现和查处问题力度五个方面,对充分发挥监察职能、看住管好公权力,提出明确要求。一要教育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二要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个人强化法治思维,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四要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五要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查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19] 这五项要求中,廉政教育是基础,法治思维是理念,权力监督是举措,把握重点是方法,查处问题是抓手,五者紧密联系、彼此配合,统一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中。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为改革工作指明的前进方向,在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下,3 个省市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坚定、审慎稳妥向前推进,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员会。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也正式成立。随后,试点地区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实现人员转隶融合、机构职能和工作流程优化,探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条件下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依法调查部门分设,同司法机关既有机衔接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20],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及试点工作坚定了信心决心。三个地区继续先行试点,不断加强各级党委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优化反腐败体制机制,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为改革探路,形成了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党的十九大对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1]。党的十九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22]。党的十九大闭幕当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要求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

2.从修改宪法到制定国家监察法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工作,宪法21处修改建议中有11 处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讲话中指出,这次宪法修改将在宪法中正式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明确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法定职责。[23] 同月底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的第一条。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探索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

(1)修改宪法

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用五个条文分别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一是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二是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和职能职责。其中,国家一级监察委员会名称前冠以“国家”,体现由行政监察“小监察”变为国家监察“大监察”,表明了最高一级国家机构的地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名称采用“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表述方式。

三是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一方面,为保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四是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审判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权限,是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宪法将纪检监察机关同其他机关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确保了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

总之,宪法修改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制度调整,全国人大产生的国家政权机构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2)制定国家监察法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4] 的相关部署,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思路和原则,积极推进监察法立法工作。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和要求。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监察法草案。国家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按照党管干部的重要政治原则,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清晰界定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等六大类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纪律检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合署办公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监察法出台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制定监察法,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形成了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监察法出台前,纪、法中间存在空白地带,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犯罪有人管、违纪无人问的现象。由于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出现了“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突出问题。制定监察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和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 种调查措施,以及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请公安机关等对监察对象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进一步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五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当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明确各类主体在监察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3.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总结回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成效,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加大查处力度,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同时,明确了在新起点上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强调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继续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向前进,牢牢把握深化标本兼治的改革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从把握工作职能、健全配套法规、完善协调机制三个方面对深化标本兼治的改革目标进行了部署分解。一是要牢牢把握工作职能,强化政治监督;完善各项工作规则,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二是要健全配套法规,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三是要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各级党委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领导,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党委书记要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

习近平总书记还从监督方式、监督主体两个角度,对构织严密的监督之网、激活监督效能提出要求,强调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25] 这些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何处深化、如何深化等重要问题,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主体责任作为管党治党的“牛鼻子”,阐明了主体责任的内涵以及落实主体责任的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担当主体责任。

(一)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光靠纪委一家是管不过来的,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党委才是责任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管党治党实践的深化,习近平总书记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升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13年6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党委和党委书记要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11月,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主体责任。之所以作出这一重要部署,既是遵循了党章的要求,也是源于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无数案例表明,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根本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第一次对主体责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强调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并对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的阐释:“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26]

在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而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27]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党内法规制度。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2016年7月开始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失职失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问责的具体内容。2018年7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2019年1月,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从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角度,提出“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28],进一步重申了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他还对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专门提出要求,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强化统一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的政治担当,指导督促部委党组(党委)认真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开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新局面。[29]

(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作出系统阐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他从五个方面概括了主体责任的内涵:“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30]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巡视情况专题报告时进而提出,管党治党是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责、率先垂范。当“甩手掌柜”,奉行“好人主义”,终将害人害己害党。必须把责任扛起来、立场硬起来、纪律严起来。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在工作的方方面面体现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31]这些重要论述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三)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主体责任的落实,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要求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

1.增强落实主体责任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出发,强调担任职务就要履行责任。党的各项工作,所有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要尽心尽力做好,要对党负责,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党组织也要贯彻落实,党组织要发挥作用。各方面党组织应该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报告工作,自觉向党委报告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抓好落实主体责任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就各级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二是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严肃查处,寸步不让,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推动社会风气好转。三是强化党内监督。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巡视工作,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四是严厉惩治腐败。利剑高悬,以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持续形成强大威慑,坚决减存量、遏增量,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五是深化改革。加大治本力度,推进标本兼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六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3.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他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进一步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4.层层传导压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分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把主体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依据党章规定,突出强调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地位上,重申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并进一步提出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职责定位上,把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在作用发挥上,提出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

(一)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分别发表重要讲话,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进行亲自部署,强调通过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2013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32] 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纪委负监督责任。这种体制机制改革既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各级纪委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33] 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进一步明确提出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委的职责、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清晰定位,凸显了纪委在管党治党中担当的重大使命。

(二)监督执纪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依据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作了新概括。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把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的规定,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各级纪委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34]纪委的职责就是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这是纪委的工作方向和要求。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再次强调,纪检机关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委职责的定位,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六条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充实了关于纪委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六项经常性工作是: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依据纪委的职责,明确提出了纪委的工作任务。要求各级纪委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开创纪律检查工作新局面。

1.监督

监督是纪委的基本职责,就是要强化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5]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36]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37]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做深做实做细纪委监委日常监督。这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日趋完善,实现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协调衔接,推动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贯通,加强了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对于纪委监委来说,监督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政治体检”,是从政治上发现、纠正和处置问题,提前防范政治风险、排除政治隐患。只有把监督挺在前面,才能够大大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确保公权力的廉洁性;才能够最大限度防止干部犯错误,真正关爱干部、对干部负责;才能够对各类风险苗头既不掉以轻心,也不置若罔闻,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才能够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补齐监督短板,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执纪

执纪是纪委的核心职责,就是要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执行下去。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中央纪委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强化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约束、强化执纪监督、强化查办腐败案件等方面攥紧拳头打出去,形成了鲜明的工作特点。[38] 5月,他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对党内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认真查处、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39] 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狠抓执纪监督,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严肃性。[40] 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要求,抓执纪从严,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推动全党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41]

3.问责

问责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就是要坚持权责对等,对失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2014年 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责任。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42] 2015年6月,他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43]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44]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调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1.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监督检查作用。[45]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努力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46]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47]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48]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党内“纪律部队”的要求,强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49] 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带头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健全内控机制,经常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要发扬光荣传统,讲政治、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5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丰富的实际,习近平总书记对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他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一是要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既照别人更照自己,不能只照他人、不照自己。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二是纪检监察干部处在正风肃纪反腐第一线,时刻面临着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很容易被“围猎”。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坚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特别是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能力,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上作表率。[51]

2.防止“灯下黑”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严防“灯下黑”;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要求,清理好门户。[52] 他指出,新的形势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纪律约束提出了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53] 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中央纪委机关立案查处22 人,组织调整24 人,谈话函询232 人;全国纪检系统处分1万余人,组织处理7600 余人,谈话函询1.1万人,[54] 维护了队伍纯洁。为了强化自我约束,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切实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为执纪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201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此外,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通过权力分解和内部制约,防止执纪监督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首批选聘50 名特约监察员。这些制度有效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监委”之问。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55]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的管党治党工作,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

(一)坚持强基固本

党的十九大提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的基层组织比作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比作党执政大厦的地基。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需要四梁八柱来支撑,党是贯穿其中的总的骨架,党中央是顶梁柱。同时,基础非常重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地基固则大厦坚,地基松则大厦倾”。在基层就是党支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夯实基层。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指出,市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直接,其不良作风更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长期蓄积起来,就必然侵蚀党执政的群众基础。[56]2015年1月,他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关于从严治党,党中央的态度很鲜明,就是要采取一切措施,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深入地而不是表皮地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关键是各级党组织要在从严治党上进一步做起来、实起来。无论哪一层级、哪一领域的党组织,都应该严肃认真对待党赋予的职责,按要求进行严格的组织管理。[57] 2016年2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时指出,现在相当比例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甚至瘫痪,一些基层党组织形同虚设,必须加以整顿。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能有战斗力。苏联解体的教训之一,就是党的基层细胞坏死了,失去功能了。必须激活基层党组织,增强基层组织力。2018年3月,他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把各级党组织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7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他深刻分析了当前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存在的不少“中梗阻”现象。比如,在一些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在总部一级做得比较好,再往下延伸则存在层层递减问题。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明确的,但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则存在较大差距。在中小学、医院、科研院所,党组织领导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至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种学会、协会的党建工作,大多没有真正破题。针对这些存在的突出问题,他强调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求基层党组织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重大工作、重大任务中发挥领导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基层各类组织自觉贯彻党的主张,确保基层治理正确方向。要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要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赢得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护。要深入开展整治村霸、“蝇贪”、宗族恶势力、基层黑势力等专项斗争,着力解决一些基层政权被干扰侵蚀的问题,净化修复农村基层政治生态。9月,他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时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强调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覆盖面,着力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党委(党组)书记要亲力亲为,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考核评价党建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把管党治党与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2012年12月,他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表示自己不满意甚至愤怒的是,一些扶贫款项被各级截留,移作他用。扶贫款项移作他用,就像救灾款项移作他用一样,都是犯罪行为。还有骗取扶贫款的问题。对这些乱象,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坚决反对、坚决杜绝。2015年2月,他在陕西延安主持召开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强调要让老区人民都过上幸福美满的日子。6月,他在贵州贵阳主持召开扶贫攻坚座谈会时,强调要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下更大功夫,基层是基础,把扶贫开发同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2016年7月,他在宁夏银川主持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时,强调要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2017年6月,他在山西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时,强调要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2018年2月,他在凉山考察脱贫攻坚工作时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别要建强基层党支部、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真抓实干、坚持不懈,真正把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考察结束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成都主持召开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在总结脱贫攻坚伟大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时,强调坚持从严要求、促进真抓实干,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脱贫攻坚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确保帮扶工作扎实、脱贫结果真实,使脱贫攻坚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017年6月,他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脱贫攻坚工作要实打实,一切工作都要落实到为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不能搞花拳绣腿,不能搞繁文缛节,不能做表面文章。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做到精准识贫、精准扶贫,搞了一大堆表格要下面填写。一些基层干部忙于填写各类表格,加班加点,甚至没有时间进村入户调研办实事。2018年3月,他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明确要求认真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对挪用、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严惩不贷。他还强调,群众对一些地方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现象非常反感,要认真加以解决。

(二)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深谙基层管党治党的情况,对基层管党治党的现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着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基层一些地方和部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难以令人满意。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习近平总书记系统分析了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

从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看,有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换一任领导变一套思路,负债累累、寅吃卯粮,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打折扣、搞变通;有的拍脑袋决策、搞“一言堂”,容不下他人,听不得不同意见;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当“太平官”“逍遥官”;有的心浮气躁、跑官要官,到处拉关系、找门路、搭天线;有的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信口开河、口无遮拦;有的玩心很重,玩风很浓,吃喝玩乐,文恬武嬉,花天酒地,乐此不疲;有的以改善接待条件之名,大建楼堂馆所,总统套房金碧辉煌,烟柳画桥,风帘翠幕,最后是自己受用;有的欺压群众、漠视民生,甚至以权谋私、弄权贪腐,巧立名目敛财牟利;等等。

从市县直属单位看,有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浑浑噩噩混日子,上班时间斗地主、嗑瓜子、玩游戏、逛淘宝,有的甚至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溜达消遣;有的作风漂浮、落实不力,工作底数不清、基层情况不明,唱功好、做功差;有的服务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工作“中梗阻”,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找客观原因顶着不办,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等等。

从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看,有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办事慢腾腾,尤其是普通群众办事难上加难;有的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甚至收回扣、拿红包;有的“懒政”现象突出,出工不出力,懒懒散散,不下基层,不联系群众,迟到早退现象严重;有的滥用职权,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借权营生;有的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等。

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其他基层组织看,有的不关心群众冷暖,责任心不强,坐等上门多、主动问需少,用上网代替上门、用通话代替见面,遇到矛盾绕道走;有的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机械执行、死板操作,好事办不好;有的工作不专心,在位不在岗,天天“走读”,有事找不着人,领导职责空置;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有的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恶劣、随意训斥,“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有的软弱涣散,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办事不公;有的侵犯群众利益,克扣群众财物,个别地方的党政单位、干部拖欠群众钱款,打白条,耍赖账。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分析是基层干部容易产生一种活思想,认为自己掌点小权,干不了大事,平时行个职务之便,吃点收点或捞点,既上不了纲,又触不了法,最多算生活小节;有的自认为贪占“小便宜”手段高明,无影无踪,或者是自己人、哥儿们,保险可靠,不会出问题,即使出问题也会有人代为“顶杠”;有的看到身边的人常搞点“小腐败”,生活滋润,逍遥自在,便心理失衡、按捺不住,于是揣摩效仿,甚至暗中较劲、试比高低;有的认为为他人办了事,有送就收才显得随和自然,而不被人视为“假清高”;有的认为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与其保持操守,不如随波逐流,即使查也是法不责众,检查一阵子,享受一辈子。这些认识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十分有害的。[58]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59]这些集中反映了基层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自2015年7月起,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每月通报”,将基层违纪问题暴露在阳光之下,对基层不正之风形成持续震慑。基层“微腐败”事虽“微”影响大;违纪主体集中在乡科级及以下,集中在基层管钱、管事、管物的重要岗位;大部分基层违纪人员职级虽低,但多属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工作人员,掌握着钱、财、物,管资金、管项目、管审批,具有一定权力。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基层单位关键人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压缩其腐败空间。

(三)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

基层管党治党,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须突出重点,层层传导压力,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是抓好县委这个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县委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线指挥部”,县委书记就是“一线总指挥”。省、市两级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县委这个关键,特别是要强化县委书记的责任担当。

二是整治基层的“微腐败”。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指出:“我们说‘老虎’、‘苍蝇’一起打,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60]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61]

三是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要加强对地市党政一把手的关注和了解,督促省委加强管理和监督。巡视工作要向地市县一级延伸,盯住一把手,使他们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管理监督。[62]

四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党组织和党员。习近平总书记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他强调,要突出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学,针对具体问题改,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整顿不合格基层党组织,坚持和落实行之有效的制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真正使党的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严起来、实起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提高党员质量问题。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数量应该没什么大问题,难的主要是提高质量。在发展党员问题上,党组织要严把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对那些动机不纯、一心想混入党内捞好处的人,一个都不能要。要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要严格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对那些丧失党员条件的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那些道德败坏、蜕化变质的坚决清除出党。2014年,中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促进各级党组织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有效减少“人情党员”“近亲繁殖”“带病入党”等问题。

五是着力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党的建设质量问题,包括要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提高教育实践活动质量、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党的制度建设质量,等等。这些都不是就事论事讲的,而是着眼于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来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必须努力达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重大课题。2018年7月,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建工作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批评这样的地方和部门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看起来热热闹闹,实际效果却不佳,甚至与中心工作‘两张皮’、没有什么效果”。他强调,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既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又要根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用新的思路、举措、办法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是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关键。问责,就是对管党治党不力、放任违反党规党纪行为发生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问责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把问责工作纳入管党治党的格局,并通过完善制度固定下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从制度层面回答了关于问责的原则、主体、对象、方式和时限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为深化管党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一)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把问责制度建设作为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对党的问责工作的原则作了多次阐述。2012年12月,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63]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64] 2016年6月,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65] 习近平总书记紧紧抓住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通过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突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

党内问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是解决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责任担当缺失、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66] 6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4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强调,出了事,要追责。有的地方、单位管理失之于宽、无能为力,主要负责人要履责,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严肃追责。[67] 这些问题都同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使命不相符合,迫切需要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加强问责工作。

(三)强化问责追责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问责制度的执行。他强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

一是健全问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68]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党委和纪委、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和纪检组建立健全约谈函询、述责述廉等制度,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细则和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的局面。

二是明确问责内容和对象。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问责条例时,强调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69] 纪检组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70]

三是发挥问责的震慑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对省委领导班子作出重大调整。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严肃问责,467人受到责任追究。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涉及的477 人严肃处理。严肃查处辽宁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对民政部原党组、原派驻纪检组管党治党不力严肃问责,原党组书记、分管副部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受到责任追究。对司法部原党组书记在干部工作中严重失察和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典型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18 人受到问责。2014年以来,全国共有7020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430 个纪委(纪检组)和6.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71] 党的十九大以来,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据统计,2018年,全国共有1.3 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 个纪委(纪检组),6.1 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7 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72] 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起到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2]参见《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第1版。

[3]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文件资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145页。

[4]参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人民日报》2014年7月1日第1版。

[5]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7—128页。

[6]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8页。

[7]参见《构筑“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综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 7月 23日第1版。

[8]参见《中央纪委通报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月11日第1版。

[9]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9日第1版。

[10]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117页。

[1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12]《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文件资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312页。

[13]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3页。

[1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84—385页。

[15]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16]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文件资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313页。

[17]参见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18]参见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19]参见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20]《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11月6日第1版。

[2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

[2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8—79页。

[23]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85页。

[2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

[25]参见《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5日第1版。

[26]《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0—61页。

[27]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28]《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人民日报》2019年1月12日第1版。

[29]参见《习近平对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人民日报》2018年7月13日第1版。

[30]《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31]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32]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

[33]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34]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35]参见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页。

[36]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1—62页。

[37]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38]参见《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人民日报》2014年1月15日第1版。

[39]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81—82页。

[40]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1]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

[42]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页。

[43]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页。

[44]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5]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46]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页。

[47]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8]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文件资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313页。

[49]参见《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第1版。

[50]参见《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人民日报》2019年1月12日第1版。

[51]参见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52]参见《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

[53]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页。

[54]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144页。

[55]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56]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党建研究》2014年第2期。

[57]参见《习近平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 坚决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报》2015年1月22日第1版。

[58]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83—84页。

[59]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60]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党建研究》2014年第2期。

[61]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62]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页。

[63]参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

[64]《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65]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日报》2016年6月29日第1版。

[66]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2—63页。

[67]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68]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页。

[69]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70]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123页。

[71]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131页。

[72]参见赵乐际《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9年1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2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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