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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强调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到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再到强调  “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习近平总书记以一系列重要观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特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理论指导。

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  “制度治党” 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强调  “依据党规党纪管党治党”。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狠抓执纪监督,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实质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是我们党管党治党总思路的新飞跃。党内制度是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统称,用以规范党内关系、党内生活、党内成员行为。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只有建制度、明法度、严约束,管党治党才能行止有度、步调一致,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才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持续有效推进。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怎么  “严”,“严” 的依据是什么?那就是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就是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就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制度、党规党纪是准绳,不按制度办事,不严格执行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则宽严皆误。依靠法规制度从严治党,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治党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后公开发表的第一篇署名文章,就是  《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体现了对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法治思维。此后,他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把党内法规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论述作风建设时,他强调要  “全面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在论述干部队伍建设时,他强调要建立健全  “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在论述反腐倡廉建设时,他强调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败党内法规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预防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论述教育实践活动时,他强调要  “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他还指出: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思想和理论,是对我们党关于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的新发展。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制度、法规建设。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章建设,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包含了党章的一些要素,党的二大制定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开启了党内制度、法规建设的进程。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第一次提出  “党内法规” 这一重要概念。但是,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我们党的党内制度建设理论上还不成熟,作为党内制度中最具约束力的党内法规建设滞后,没有提到应有地位。到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党党的建设的基本范畴就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足见尚未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建设。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把党内制度、法规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强调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江泽民同志指出, “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进入21世纪,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入推进,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第一次提出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重大任务。到党的十六大,党章明确提出了  “制度建设” 的范畴,由此,党的建设形成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四位一体” 的总体布局。到党的十七大,党章又提出了  “反腐倡廉建设” 的范畴,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发展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五位一体”。党的十八大修改党章时,调整了党的建设的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的次序,修改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突出了制度建设的作用。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思想和理论,是在总结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的经验教训、吸收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的理论探索成果基础上的重大理论创新,为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科学理论武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着眼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战略,对新形势下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中央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了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2013—2017年)》。继制定和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规定” 之后,中央相继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和法规,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颁布了 19项具体制度,2015年以来又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等,并正在着手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取得重要进展。这些,都为形成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新局面提供了实践基础。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前提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  “举全党之力,推动形成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中国特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党章的根本地位和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概括起来就是两个重要思想:一是把  “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作为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二是  “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这为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加强顶层设计。首先,要弄清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成。党内法规制度是用来调整党内关系和党与党外组织关系的,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划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可分为八大板块,即党章及相关法规制度、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组织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思想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作风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党的机关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从表现形式来划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可分为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两类,党内法规是其中最具约束力的部分。据有关部门研究,当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八大板块法规制度中都存在一些缺项;二是现有法规制度中,一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够规范、不够严谨,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而且党内规范性文件比重过大,许多应该制定党内法规的却长期依靠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约束力不足;三是一些法规制度制定的时间比较早,有的是二三十年前颁布的,缺乏现实针对性,需要重新制定或修改。针对这些问题,应对已有党内法规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弄清楚还有哪些缺项,哪些法规制度不规范、不严谨,需要修订,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制定党内法规来取代,在此基础上制定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总体规划。当前,要抓好《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中央印发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确保绝大部分制度建设任务在2017年前基本完成,为到建党10周年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突出重点。这里所说的重点,就是指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起支柱作用的法规制度,又是指当前党内生活、党的建设工作中急需的法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最多的,是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改进作风、选人用人、反腐倡廉等问题,而这些也正是当前党内外反映最多、最强烈的问题。因此,要在按照总体规划全面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重点抓好这几个领域党内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努力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如何建立和完善党的制度时,强调要  “把中央要求、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要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体现群众意愿”,要  “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要  “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理解,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体现党执政治国的经验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内在规律,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关键是把握三点:第一, “于法周延”。就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言,“于法周延”有三点要求,一是法规制度体系要完整,能够覆盖八大板块的各个方面,覆盖党内生活、所调整关系的各个环节,不能缺项;二是法规制度体系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套,防止相互矛盾、相互掣肘现象,而且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所有法规制度要服从党章、与宪法法律相协调;三是各项法规制度自身要周延,既要有实体性规定,又要有程序性规定,还要有惩戒性规定,自成闭环,增强约束力。第二,“于事简便”。党内法规制度是需要全体党员学习和贯彻执行的,因而要改进文风,做到简洁、明了,增强操作性,同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尽可能集中在一个法规制度中,便于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第三, “扎紧一点”。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我们党是执政党和“先锋队”,对党内成员的要求自然要严于普通群众,因而党内法规制度、党的纪律的要求要比国家法律严格。同时,党内法规制度要严密,不能过于原则、笼统,不能空隙太大,防止  “牛栏关猫”现象。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激发党的创造活力、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要  “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核心,也是我们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规范着我们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规范着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全党与中央的关系,核心是党章规定的  “四个服从”。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首先必须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使上述各方面关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是一个 “总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党章第十条规定的  “六项基本原则”。依据“六项基本原则” 确定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基本组织制度和制定的各项具体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框架和支撑。我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  “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就是要求我们把  “六项基本原则” 具体化、制度化。同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一个  “总原则”,制定规范党内生活、党内工作的各项法规制度都必须把贯彻民主集中制作为第一原则,比如,制定党内政治生活规范、选人用人规则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规范,都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决不能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相违背。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党的领导制度,科学规范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说到底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具体制度。党章规定: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据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中央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各人民团体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人民团体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核心是要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人民团体都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各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决不能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政治制度要靠组织制度作保证。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各人民团体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人民团体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制度。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的现象,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党内领导制度,科学规范党内关系。党章规定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党中央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并具体体现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决不能表面上喊着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没当回事,更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各级党组织都要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任何具有地方、部门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为前提。要完善和认真落实省级党委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央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时要及时请示报告,决不能自行其是、秘而不报、虚报假报。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发展党内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 “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 在党内,所有党员都是平等的,都应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必须健全和认真落实发展党内民主制度,保持党员之间平等关系。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内选举、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决不允许压制民主,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处理党委成员之间关系的准绳。在党的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其他委员是平等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目前,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既有发扬民主不够导致的主要领导独断专行的问题,也有正确集中不够造成的领导班子软弱无力的问题,相对来说,前者更为突出一些。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以身作则很关键。要把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一把手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制度。要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集体领导的具体制度,健全和规范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要用完善的制度规范党委  (党组) 书记和成员的行为,既防止党委(党组) 书记搞  “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 的独断专行,又防止其他成员决策不出力、分工不负责或者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 的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论述,一个核心思想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他指出: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 “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干部手中都有一些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核心是如何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要害问题,是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和制约权力及其运行。山西省委深刻反思前几年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沉痛教训,提出  “六权治本”,即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值得借鉴。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就必须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权力法定是现代社会的通行规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都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加以明确、规范  (“确权”),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目前权力运行情况看,科学  “确权” 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第一,制定权力清单。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有哪些权力,要在科学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清晰、明确的权力清单,划定权力边界,并通过法律、制度加以确定,做到  “清单之外无权力”。制定权力清单,还必须厘清党委、人大、政府之间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交叉、重复问题,确属需要共同行使、相互配合行使的权力,必须明确各自责任、运行程序,防止缺位、越位和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第二,搞好权力分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定后,需要进一步进行权力分解,明确各项权力的责任主体,权力和责任到人。负责项目、资金、资源分配审批的部门,更要注意分权,不能让权力过于集中。第三,制约主要负责同志权力。当前,一些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结构不够科学,主要倾向是主要负责同志权力过于集中,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好、权力寻租等现象,都与此有密切关系。主要负责同志是牵头抓总的,主要责任是管宏观、管战略、出思路、督促落实,集中精力谋大事、管大事,不应分管太多的具体工作。一些地方和单位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审批等的制度,效果较好,值得普遍推行。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就必须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要围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个重点,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阳光” 的一个含义就是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 “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规范权力运行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坚持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特例,防止权力运行暗箱操作。总结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经验,凡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如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分配、社会保障项目、教育收费和招生录取、土地矿产资源招投标等,要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制度,做到议事规则、决策过程、权力运行流程和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创新审批制度,凡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审批事项,都应在办事大厅进行,或实行网上在线审批,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新模式,并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同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保证公正用权,提高办事效率。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就必须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共权力本身具有寻租倾向,要保证掌权为民、公权公用,防止以权谋私,就必须加强对权力及其运行的监督。我们说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 的另一个含义就是监督。监督要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制度。上述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本身都应该包括监督制度。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手中的公共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因而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党员干部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一个螺丝钉,因而必须接受组织监督;在政府工作的党员干部,还必须接受人大和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的用权行为还要接受媒体监督。要围绕这些监督环节,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权力监督行为,做到有章可循。要健全完善巡视、审计、约谈、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把重点岗位、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防止特权现象和权力腐败。一些地方开通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开展电视问政等,方便了基层和群众监督,值得推行。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良法” 是前提,执行是关键。必须以严格、认真的精神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着力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威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制度是用来执行的,要加大制度执行的刚性。他指出:“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就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这些年来,规章制度建了不少,但一些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些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执行力不够,导致  “制度悬空”、“制度空转”。再好的制度得不到落实,或者执行不力,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只有严格执行制度,党要管党才是真管,从严治党才能真治。要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稻草人”。

执行法规制度贵在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这种结合,就包括通过思想教育来增强执行法规制度的自觉性。他指出: “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 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规则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培养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牢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是不可触碰的  “红线”,牢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然宣了誓、入了党就要按党的规矩办,不仅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按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自愿放弃部分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严守党规党纪的模范。不愿意接受党规、党纪、制度的约束,就不要进到党的组织中来,就不要当干部。

执行法规制度必须讲认真。在谈到从严管理干部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年,我们在干部管理上不可谓不重视,也出台了不少制度规定。为什么还存在那么多问题?我看一个重要原因是讲  ‘认真’ 不够。世界上怕就怕  ‘认真’ 二字,共产党就最讲  ‘认真’。要把  ‘认真’ 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强化干部讲规矩意识。有些干部连一些基本规矩都不讲,毫无制度意识、毫无敬畏之心,缺乏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口无遮拦,随心所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要加强教育引导,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使干部懂规矩、守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这段论述,对各方面制度的执行都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必须以最讲认真的态度执行制度,坚决杜绝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于违反制度踩  “红线”、闯  “雷区” 的,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留死角和空白点,防止  “破窗效应”。

执行法规制度必须讲严格。法规制度再严密,如果不严格执行仍然只是一纸空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 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去年以来,各级党组织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完善了纪律规定,加强了执纪问责,效果是好的。同时,从已经查处的大量顶风违纪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还置若罔闻,搞  ‘四风’ 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因此,在纪律上还要进一步严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这段论述,对整个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都是适用的。必须强化执行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和查处,坚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确保出台一项制度就贯彻执行好一项,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对违反法规制度的要严格问责,对于违规、变通、规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扭转法不责众的局面。要定期开展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落实到位。要把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情况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选拔配备上,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依规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法规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他还指出: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执纪职责,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采取管用的措施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使违纪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这样既有利于防微杜渐,也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干部。有的地方和单位有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甚至弄得保护错误的力量大过伸张正义的力量,这个问题要认真解决。查处违纪问题必须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不能装聋作哑、避重就轻,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任何人不得隐瞒、简化、变通。” 这段重要论述,对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的责任机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党委肩负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贯彻、遵守、执行党章和党规党法的政治责任。对执行法规制度方面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制止的要制止,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回避矛盾、不回避问题,不怕得罪人、不当好好先生。对那些不讲是非、不讲原则的问题,对那些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无论发生在哪儿、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尽职尽责。各级纪委是党内专司监督的机构,也要履行好监督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职责,执行党规党纪不讲情面,大是大非问题不搞通融。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好的,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有责必问。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出现严重的违反党规党纪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党委  (党组) 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

(原载2016年1月21日《组织人事报》,《党内法规研究》2015年第3期摘发;《学习与研究》于2015年第2期刊载题为《形成制度治党新局面》,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共产党》2015年第7期转载,是为本文的最初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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