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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金融债券发展 1.发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 2.创新永续债品种

第三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逐步建立,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社会融资规模保持适度平稳增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截至2019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98.7万亿元,比2012年末增加101.2万亿元,年均增长10.8%;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51.3万亿元,比2013年初增加159.9万亿元,年均增长12.6%。

一、建立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一)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

货币政策始终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科学把握逆周期调节力度,有效发挥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作用。2011年,随着我国经济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走出低谷,货币政策取向由“适度宽松”调整为“稳健”,并在此后十年中一直保持着“稳健”的政策取向。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强调货币政策应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并不意味着货币条件维持不变,而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动态优化和实施逆周期调节,适度熨平经济的周期波动。从过去十年货币政策实践看,2012—2016年,为兼顾稳增长、防风险和调结构,稳健的货币政策适时预调微调。2017年,防范高杠杆带来的金融风险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的任务更加紧迫,实施了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在力度把握上从稳健略偏宽松调整到更加中性的区间。2018年,稳健的货币政策较好地把握了支持实体经济和兼顾内外部均衡之间的平衡,在不搞“大水漫灌”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2019年,面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困难和挑战,稳健的货币政策强调松紧适度,适时预调微调,强化逆周期调节,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

总的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成效显著,保持了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平稳增长,2013—2019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年均增速分别为10.8%和12.6%,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名义增长9.1%(见图3-1)。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更多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配置。在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下,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平稳健康的发展势头,2013—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实际增长7%,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位居前列。物价总水平总体上维持在合理区间内,居民消费价格(CPI)年均增长2.1%,低于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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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速和名义GDP增速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二)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

在过去长期经济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以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为中介目标的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但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影响货币总量的因素更加复杂,M2的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开始下降,数量型为主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的不足逐步显现。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框架逐步从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型,不断增强利率的调控和传导能力。

1.逐步完善中央银行政策利率调控体系

一方面,初步构建利率走廊机制。利率走廊机制可以稳定商业银行预期,从而达到稳定利率的目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为上限、以超额准备金利率为下限的利率走廊机制。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引导市场利率在合理区间内运行。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和调节中长期利率。由于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相对不足,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仍需拓展,由短期利率向中长期利率的传导机制仍不够健全。人民银行通过创设中期借贷便利(MLF)等工具,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流动性的同时,适当引导和调节中长期市场利率。

2.健全政策利率向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

人民银行先后于2013年、2014年推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存款类机构间质押式回购利率(DR),并通过完善报价机制、强化报价形成的市场约束和监督管理等,不断提高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和公信力。针对当前政策利率向市场利率传导的主要堵点,改革LPR形成机制,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进一步培育贷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疏通货币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积极推动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1]

(三)丰富和创新货币政策工具

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关键要把握好“度”,主要体现为总量要合理,结构要优化,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近年来,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了流动性合理充裕,有效发挥了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

1.完善流动性管理工具

优化存款准备金制度。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并不断调整优化存款准备金框架,逐步形成“三档两优”[2]新框架,即根据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程度、机构性质、服务定位等,将存款准备金率设为高、中、低三个基准档,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两项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共计10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累计释放约8万亿元长期资金,为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

不断完善流动性管理。在短期流动性管理方面,2016年以来,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常态化开展,并逐步丰富逆回购品种,增加了14天期、28天期、2个月期逆回购品种,通过灵活搭配开展操作,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稳定。此外,还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LF)、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临时流动性便利(TLF)和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CRA)等政策工具,进一步增强了人民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能力。在中期流动性管理方面,2014年9月,创设中期借贷便利(MLF)作为投放基础货币的政策工具,投放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期限为3~12个月。截至2020年6月末,MLF余额为3.55万亿元,成为弥补银行中长期流动性缺口的重要渠道,为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2.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2017年9月,人民银行推出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主要用于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助学等贷款,并于2019年将考核标准调升为单户授信1 000万元以下。自2018年1月以来,先后4次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累计释放长期资金约1.25万亿元,有效增加了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

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作用。通过设立支小、支农、专项扶贫再贷款工具,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三农”、扶贫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截至2019年末,再贷款再贴现余额为1万亿元。2020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先后安排3 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5 0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充分发挥精准滴灌作用,强化对抗疫保供、复工复产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0年7月7日,3 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 0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基本执行完毕;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中,地方法人银行累计发放3 747亿元,支持企业和农户66万户,户均贷款57万元。

创设抵押补充贷款(PSL)。2014年4月,人民银行创设PSL工具,为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棚户区改造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PSL通过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提供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0月起,将PSL的发放对象扩大为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主要用于支持三家银行在棚户区改造、地下管廊、重点水利工程、“一带一路”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2017年2月,进一步完善PSL管理,明确由三家银行自主决定运用PSL资金发放贷款的适用范围。截至2020年6月末,PSL余额为3.51万亿元。

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工具。2018年12月,为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在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基础上创设TMLF工具,为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大、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提供更加精准的资金支持。TMLF资金最长可使用三年,创设之初操作利率较MLF优惠15个基点。TMLF金额与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力度挂钩,有利于撬动银行信贷支持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截至2020年6月末,TMLF余额为5 943亿元。

(四)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传统央行政策框架以货币政策为核心,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更加关注金融周期的变化,各国央行认识到传统的单一调控框架存在明显缺陷,难以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产生资产泡沫,积聚金融风险。为此,需要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更好地将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结合起来。我国较早开始了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相结合的探索和实践,2011年即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近年来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1.完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为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使之更有弹性、更全面、更有效地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从2016年起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从此前盯住狭义贷款转为对广义信贷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通过一整套评估指标,构建以逆周期调节为核心、依系统重要程度差别考量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业务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多维度评价,引导金融机构审慎经营。

近年来,根据MPA实施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对指标构成、权重、相关参数等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例如,根据资金跨境流动和跨境业务的新形势,将原有“外债风险情况”扩充为“跨境业务风险”,并相应增加了有关分项指标,以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再如,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考核力度,增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指标,调整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考核指标,促进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

2.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近年来,国际资本的跨境流动日益成为全球经济新的不稳定因素,并在宏观层面对我国汇率体系和金融稳定产生影响。2015年以来,针对市场主体过度加杠杆融资和跨境资金热衷短期炒作的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2015年8月起,对银行远期售汇采取了宏观审慎管理措施,要求金融机构按其远期售汇签约额的20%缴存外汇风险准备金,抑制市场主体投机行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2016年1月25日起,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建立了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的长效机制,有助于抑制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的顺周期行为。2016年4月2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将市场主体借债空间与其资本实力和偿债能力挂钩,通过调节宏观审慎参数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对跨境融资实施逆周期管理。2017年9月起,在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背景下,将外汇风险准备金征收比例由20%降为零,发挥了逆周期调节资本流动、稳定人民币汇率的作用。

此外,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审慎管理,形成了以因城施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住房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

(一)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重大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先外币后本币”的思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着力完善市场化的利率调控传导机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大利率定价自主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1.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

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2013年7月20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贴现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存款利率管制基本放开。2014年11月22日和2015年3月1日、5月11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逐步扩大至1.2倍、1.3倍和1.5倍。2015年8月26日,完全放开金融机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15年10月24日,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各类金融产品定价。

外币存贷款利率实现市场化。本世纪初我国已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外币大额存款利率。2014年3月1日,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2015年5月11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金融机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至此,我国境内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均已实现了市场化。

2.开展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

人民银行自2013年10月25日起建立了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但受银行贷款定价惯性等因素影响,LPR与贷款基准利率保持相对固定的利差,市场化程度较低。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在报价原则、形成方式、期限品种、报价行、报价频率和运用要求六个方面对LPR进行改革。

LPR改革后,由报价行根据自身对最优客户实际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基础上加点报价。MLF利率由市场化招标形成,反映了银行平均的边际资金成本,LPR在MLF利率上加点形成,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LPR改革后,货币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效率进一步提升,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已完全被打破,市场化形成的LPR逐渐取代贷款基准利率成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的主要参考基准。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顺序推动LPR运用,2019年12月末,新发放贷款中运用LPR定价的占比已超过90%,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于2020年3月1日启动。

改革推动了企业贷款利率下行。2020年6月,一般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5.26%,较LPR改革前的2019年7月下降0.84个百分点。随着贷款市场利率整体下行,银行发放贷款收益降低,倒逼银行降低负债端成本,从而引导存款利率下行。从实际情况看,部分银行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的货币市场基金等类存款产品利率相应有所下行,也促进了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逐步接轨。

(二)稳步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汇率形成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幅度远小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外汇市场交易量稳步上升,2019年交易规模已达29万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约2.3倍。同时,汇率市场化改革为宏观调控创造了有利条件,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支持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应对国内外复杂形势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扩大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浮动区间

2012年4月16日,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日浮动幅度从中间价上下0.5%扩大至1%;将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1%扩大至2%。2014年3月17日,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日浮动幅度从中间价上下1%扩大至2%。2014年7月,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

2.优化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定价机制

随着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2015年8月11日,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做市商提供的中间价报价要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并结合上日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以及外汇供求情况进行微调,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此后,人民币汇率受市场供求影响明显加大,市场预期出现分化,基本实现双向波动。

3.人民币定价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管理

2015年12月,发布人民币汇率指数,引导市场将观察人民币汇率的视角由双边汇率转变为有效汇率,加大参考一篮子货币力度,以更好地保持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基本稳定。2016年2月,明确“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这一机制较好地兼顾了市场供求指向、保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和稳定市场预期三者之间的平衡,在提高汇率弹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6月,成立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更好发挥金融机构在维护外汇市场运行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作用。

4.在汇率中间价定价机制中引入“逆周期因子”

2017年5月,进一步优化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在“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基础上引入了“逆周期因子”,以对冲外汇市场的顺周期波动,使中间价能更加充分地反映宏观经济等基本面因素。这一新的定价机制表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浮动和管理两个方面形成了新的平衡,有利于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逐步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更加多元化,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9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53.1万亿元,比2012年末增加90.1万亿元,年均增长13.5%。其中,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1.6万亿元,2017—2019年年均增长20%左右。2019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保险金额约6 470万亿元,赔付和给付支出1.29万亿元,有效发挥了风险保障功能。

一、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

(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下沉服务重心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完成股改上市后,公司治理、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不断优化,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入选全球前十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2019年,邮储银行成功在A股上市,成为定位于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服务好大中型客户的基础上,针对普惠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下沉服务重心,优化业务体系、机构网点和产品服务,加快应用数字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持续增强。工农中建交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总行和一级分行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在单列信贷计划、授信尽职免责、内部考核激励、内部资金优惠等方面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实施差异化激励。截至2019年末,工农中建交和邮储六家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3.26万亿元,占银行业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的27.9%,为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政策性银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成效显著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立足于政策性职能定位,围绕国家战略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资本约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等机制建设,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服务国家战略作用更加凸显。2016—2019年,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16.5万亿元,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惠及911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棚户区改造贷款帮助2 000多万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支持建设高速公路1.6万公里、高速铁路超过1万公里。2019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一带一路”贷款余额超过1.6万亿元,小微转贷业务实现国内分行全覆盖,服务企业过万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余额超过1.9万亿元,有力支持了“三农”发展。

(三)中小银行进一步向普惠金融聚焦发力

截至2019年末,我国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银行数量有4 000多家,资产总额约占银行业的54%,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中小银行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9年末,中小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为8.22万亿元,占银行业普惠小微贷款余额的70.5%。近三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部署,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强化社区和县域金融服务,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抵御风险能力等均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宣布将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补充资本,提高中小银行稳健经营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县域金融主力军。随着县域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现行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日益突出。2016年至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2020年5月,银保监会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意见》,提出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省联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改革和部分机构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当地,服务好小微、“三农”。

(四)民营银行实现常态化设立和稳妥有序发展

民营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2014年首批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出台,截至2019年末,银保监会共批复筹建了19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机遇,突出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建立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与现有银行实现错位竞争,互补发展。同时,聚焦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加强各类创新探索,推进降低融资门槛,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取得明显进展。据银保监会统计,截至2019年末,民营银行不良贷款率1%,拨备覆盖率391.12%,资本充足率15.15%,净息差3.74%,均为银行业优良水平。

二、积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

(一)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发挥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现代经济的“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业转型与改革扎实推进,坚持“保险姓保”原则,回归本源、做强主业、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总资产从2013年的8.3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0.6万亿元,年均增长21.2%。

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有效发挥。2019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保险金额约6 470万亿元,赔付和给付支出1.29万亿元。截至2020年5月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累计服务小微企业超过14万家,支持企业出口超过4 200亿美元,向超过1万家小微企业支付赔款9.1亿美元,有力支撑外贸企业应对海外风险。此外,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行业通过投资债权、股权等方式,累计为实体经济融资16.6万亿元。

(二)信托公司规范发展

信托投资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部门,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服务领域广、服务规模大、服务手段多等特点。近年来,在监管“去杠杆、去通道、减嵌套”等政策导向下,信托公司收缩通道业务,提升主动管理能力,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从资金投向看,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全行业直接投向工商企业、基础设施等实体经济领域的信托资产余额为13.25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余额的60%,较2017年末提高接近7个百分点。信托服务实体经济方式不断拓宽,除信托贷款外,信托公司还通过股权投资、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稳步发展

证券期货作为金融中介,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证监会相继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期货机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监管部门推动下,证券期货行业产品结构、投资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拓宽,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基础功能逐步完备,规模不断壮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稳步提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年交易量均位居世界前十位。截至2019年末,我国已上市70多个期货期权品种,涵盖了农产品、铁矿石、有色金属、原油等重要大宗商品,已有4个品种直接向国际投资者开放交易,初步形成了商品金融、期货期权、场内场外、境内境外协同发展的局面,期货价格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此外,小贷公司、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自身业务特色优势,在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快建设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稳步推进

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公司治理机制趋向规范,董事会地位和职能得到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形成。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内监督与企业内控结合等机制安排,确保党组织真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银行、保险、证券行业股权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实现主要金融机构全覆盖,为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打下坚实基础。国有大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境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形成由国有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大众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的股权结构也逐步多元化。截至2020年6月末,境外商业银行在我国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和115家外国银行分行;保险公司民营资本占比达到49%,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占行业总数约27%。

(三)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规范发展

近年来,少数非金融企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五家机构作为模拟监管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拟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

(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明了方向。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市场化和审慎性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目前,财政部正研究起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拟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各自负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本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高。

四、不断完善金融机构服务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大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金融支持力度

1.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地在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交通体系建设、高端产业对接、社会服务共建共享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督促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发展绿色信贷,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授信,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优化三地产业结构;引导当地银行以支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的资金支持。津冀两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为天津市、河北省挂牌企业的融资、股权转让提供服务,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业为促进京津冀产业合理转移和重新布局、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2020年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上海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围绕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3]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11月8日,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倡议推动、G60科创走廊九城市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形成的《金融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方案》正式发布,聚焦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与G60联席办就方案落实签署合作协议。稳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融资环境,大力发展“信易贷”,有效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3.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出以来,有关部门大力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金融机构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统领,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发现、评估及实现能力,创新发展绿色金融。金融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和地区发展实际,创新运用信贷、股权、债权等方式,为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收期长、社会公益性强的重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截至2019年末,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领域贷款余额分别为3 849亿元和1 770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46%和186%。截至2019年末,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各类投资计划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资金规模超过6 000亿元。

4.金融支持东北振兴

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东北地区实体经济领域高效配置,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智能机床、工业机器人、航空航天业发展壮大,打造东北经济发展“新名片”。2018年1月,40余家金融机构成立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以金融合作助力东北振兴的新模式、新路径,开展金融振兴系列行动,改善东北地区金融环境。推动各方有序化解东北特钢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逐步改善。

(二)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1.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优化

加强普惠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作为我国首个发展普惠金融的国家级战略规划,确立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从普惠金融服务机构、产品创新、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教育宣传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保障手段,对推进普惠金融实施、加强领导协调、试点示范工程等方面作出了相关安排。2018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对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金融监管考核导向。2018年3月,将对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从“三个不低于”[4]改为“两增两控”[5],引导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2019年3月,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进一步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2020年4月,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构建监管考核长效机制,促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30%;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增速不低于40%,大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头雁”作用进一步发挥。

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2017年10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了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在“减量提质”的过程中,普惠金融作用日益加强。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19年末,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18万亿元,较上年增长6.6%;在保户数逾87万户,较上年增长70.4%。与此同时,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引领,逐步构建多层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填补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关键一环。截至2019年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累计完成再担保业务规模2 745亿元,担保户数16万户;其中确定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占比超过95%。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普惠金融领域有关贷款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延续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9月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取得利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适用口径统一提高至单户授信1 000万元。2019年起,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和吸纳就业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并降低贷款门槛。2019年至2021年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担保资金补充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推进普惠金融改革试点。2016年,国务院相继批准浙江台州、河南兰考作为普惠金融区域改革的试点。经过多年努力,普惠金融改革试点取得了丰硕成果。比如,浙江台州围绕服务好民营小微企业,通过“两平台一基金”[6]为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增信,同时创新“三品三表”[7]风险评估方式,有效缓解了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19年8月,台州市商业银行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将近一半,不良率低于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再如,河南兰考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实现线上和线下有机结合,达到降成本、促竞争和有效改善金融展业环境的目的,农户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呈现逐年下降态势,农户获贷率大幅提高。

通过综合施策,近年来普惠小微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价降”(见图3-2)。截至2020年6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3.5万亿元,同比增长26.5%;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 964万户,同比增长21.8%。2019年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7%,同比下降0.7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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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2019年以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专栏3-1

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

“信易贷”是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归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精准度,让中小微企业更便捷、更低成本地获得信用贷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建成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疏通资金直达渠道、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出一条新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信易贷”工作,初步构建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框架体系和运作模式。一是基本构建完备的“信易贷”政策标准体系。印发实施《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进一步明确了“信易贷”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二是全面建成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归集整合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渠道,打造成为畅通共享渠道、联通金融机构、直通中小企业、融通资金需求的“一站式”融资服务枢纽平台。三是积极拓展满足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信易贷”服务模式。整合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等信用信息,形成标准化、规模化、可拓展的“信易贷”数据包,为金融机构放贷内控审核、风险防范、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四是建立健全“信易贷”风险补偿和风险缓释机制。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信易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完善推广“政银保模式”,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

“信易贷”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纾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信易贷”总规模突破3 700亿元,有力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信易贷”平台入驻超过800家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平台累计发布1 300个金融产品,累计注册中小微企业近50万家,发布融资需求超11万笔,累计放款总额突破3 700亿元。

二是“信易贷”数据共享超过155亿条,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降低尽调成本。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信易贷”平台已初步联通接入31个省级、354个市县级平台,整合了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等信用信息超过155亿条。

三是“信易贷”整体不良率低至1%以下,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新路径。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信易贷”平台建立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控模型和管理机制,加大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力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信息+担保”风险防范机制,将“信易贷”不良率降至1%以下。

四是创新孵化新型信用产品和服务,大幅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依托全国“信易贷”平台汇聚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的保险、征信、评级、保理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多种服务配套的融资产品超市,不断孵化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需要的各类产品和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大幅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2.“三农”、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

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水平。2019年初,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金融服务获得感。各地区乡村振兴领域金融支持政策相继落地,积极满足“三农”领域多元化融资需求。截至2019年6月末,涉农贷款余额34.24万亿元,同比增长6.5%;农户贷款余额9.86万亿元,同比增长12%。截至2019年末,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3 975亿元,在保户数82万户,在保余额和户数均较上年增长28%,户均在保余额49万元。

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2015年8月,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累计发放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亿元,累计发放516亿元。两权抵押贷款进一步盘活了农村资源资产,促进了农业生产由分散的小农生产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明显提升。

提高农业生产的保险保障水平。近年来,农业保险保障方式不断创新,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截至2019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我国所有省份,承保农作物200多种,玉米、水稻、小麦三大粮食作物承保覆盖率超过70%。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有效规避市场价格风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200个县扩大至500个县,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由10个省份扩大至20个省份。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3.6万亿元。

金融精准扶贫取得重要进展。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融资需求,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全国各地在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也做了大量探索,在制度设计、管理机制、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积极创新,切实解决了金融扶贫“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截至2019年末,全国27个省(区、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3.6万亿元,近四年年均增长17.3%。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已脱贫人口贷款余额5 694亿元,年均增长21.9%;产业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2万亿元,年均增长27.4%。

(三)加大创新驱动发展金融支持力度

1.创新发展科技信贷

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投融资服务。2017年7月成立了以科技金融为主要特色的中关村银行,创新推出创业通、加速通、认股权贷等多款专门针对科技创业公司的贷款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截至2019年末,全国已设立银行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超过750家。全国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突破4.1万亿元,较2019年初增长24%。

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手段。2019年8月,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加大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产品不断创新,2019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 515亿元,同比增长23.8%,版权质押担保金额73亿元,帮助近万家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2.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2016年4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10家银行在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内部投贷联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多样化业务模式。投贷联动试点成效已初步显现。比如,兴业银行已形成覆盖全行的专业化科创金融服务体系,服务科创金融客户2.7万户,2019年科创板受理企业中,近三分之一都与兴业银行建立了深入合作关系。

3.加快完善新技术新业态保险服务

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在自主创业、研发、贸易、融资等方面,为科技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覆盖科技企业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科研经费损失,以及其对股东、雇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现实伤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开展专利保险试点,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维护知识产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

(四)加大绿色发展金融支持力度

1.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在制度建设层面,2016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债券发展的规范要求,并提出了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2017年12月,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进一步厘清产业边界,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入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产业上。同时,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环境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也逐步落地。在激励政策方面,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货币和监管政策等不断出台。例如,将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纳入货币政策操作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业绩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提升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

2.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2017年6月,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和新疆五省区的八个地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三年来,试验区走出了一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新路,相继发布绿色企业认定办法和绿色项目认定方法,制定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建立绿色项目库,试点取得初步效果。据人民银行不完全统计,五省区试验区先后出台了20多个绿色金融专项政策文件,推出了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绿色市政债券等近200项创新型绿色产品和工具,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经验。

3.绿色金融发展成效显著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8)》,2018年,我国共发行绿色债券超过2 800亿元,绿色债券存量规模接近6 000亿元,位居全球前列。截至2018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8.23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新增1.13万亿元,占同期企业和其他单位贷款增量的14.2%。2018年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合计224.2亿元。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绿色PPP、绿色租赁等新产品、新服务和新业态不断涌现,有效拓宽了绿色项目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和项目风险。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19年末,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0万亿元。

(五)加大抗疫保供和保市场主体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设立3 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资金,中央财政进行贴息,全力保障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为全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6月末,9家全国性银行和10省份地方法人银行累计向逾7 000家重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财政贴息50%后,企业平均实际融资成本约为1.23%,减少企业利息支出逾130亿元。

2.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底。对于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企业可以和银行自主协商相应的还本付息安排。

3.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 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以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预计信用贷款支持可带动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接近1万亿元,使小微企业贷款获得性明显提高。

4.阶段性调整金融监管要求

为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鼓励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同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从120%~150%阶段性下调至100%~130%,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5.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政策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加快观念转变和业务转型,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使其真正敢贷、能贷、会贷、愿贷。

>>专栏3-2

抗疫专项再贷款

抗疫专项再贷款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出台的一项“战时”举措,也是金融、财政、产业政策协同配合的有效实践。

一、抗击疫情特定时期的特殊政策手段

2020年2月初,全国疫情仍处于蔓延阶段,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重点物资供应保障仍面临较大压力。特别是,口罩等医用物资供需矛盾仍较突出,重要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还面临用工、产业链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困难,交通物流末端不畅问题仍然存在,企业增产扩能、物资保供等面临的资金压力十分突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出台了《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明确了3 000亿元专项再贷款的具体政策。

名单制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两部委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10个重点省份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中央财政贴息。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助力重点物资增产保供取得实效

专项再贷款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应时而出,金融财政产业政策协同发力,力度大、落地快,充分体现了应急管理、“粮草先行”的要求,有效推动了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增产增供,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秩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0年6月末,专项再贷款基本投放完毕,9家全国性银行和10省市地方法人银行累计向逾7 000家重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平均每户企业获得优惠贷款规模不超过4 000万元,获得优惠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2.5%左右。中央财政已向其中符合条件的6 606家企业拨付贴息资金29.37亿元,涉及优惠贷款2 396亿元,中央财政贴息50%后,企业实际平均融资成本约为1.23%,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逾130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重大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基础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规模均居世界前列,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股市总市值64.88万亿元,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07.8万亿元,市场规模均位居世界第二位。

一、深化股票市场改革

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 893家,较2012年末增长56.1%,总市值64.88万亿元,增长181.6%,市场规模稳居世界第2位。其中,流通股5.44万亿股,流通市值52.06万亿元,分别较2012年末增长45.8%和16.0%。股市融资功能进一步发挥,2016年至2020年5月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累计1 066家,首发募集资金共8 840亿元;再融资累计2 312家,增发募集资金共5.3万亿元。

(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独特作用。2019年1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发布,3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出台,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首批25家公司挂牌上市。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在发行上市、保荐承销、市场化定价、交易、退市等方面制度改革的先试先行。试点期间,科创板总体运行平稳,上市公司整体表现良好,初步实现了改革预期。截至2020年6月末,已有116家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总市值达到2.02万亿元,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共涵盖23个科创主题,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占比较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帮助一批“硬科技”项目更快实现了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有效支持了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

(二)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

1.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

2020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强化了监管执法、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了中介机构行为,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完善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增加了资本市场法律供给,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

2.调整优化再融资制度

2020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明确再融资审核标准,精简发行条件,延长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优化定价和锁定期等安排,并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这些制度的优化调整,回应了市场关切,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解除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不必要限制,在满足上市公司合理再融资需求的同时,也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包容性全面增强,审核透明度和效率不断提升,支持了更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分类标准更趋完善,股权质押风险有序化解,稳定退市机制加快形成,实现了市场化优胜劣汰,平稳化解了存量风险。上市公司监管更趋精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被严肃查处,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的“三高”并购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修改完善并购重组制度

2018年11月,启动定向可转债并购试点,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2019年10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后发布,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进一步理顺优化上市功能。2019年12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发布,打开境内分拆上市政策通道,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布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则,明确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目前,超过95%的并购重组交易已无需审批,以“同行业、上下游”资产为目标的产业并购占比不断上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日趋彰显,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市场活跃度显著提升。

5.建立完善分类施策减持制度

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发布,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从严规范。2020年2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明确再融资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形成。2020年3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修订后发布,适度放宽创投基金减持规定,有效解决了创投基金的“退出难”问题。2020年4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放宽股票质押违约后股份协议转让门槛,以便利风险出清。2020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发布,立足科创板实践,新增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两种减持方式,既满足了创新资本退出需求,又能通过股份减持引入增量资金。

6.建立健全多元化退市制度

2018年7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2019年1月,证监会明确科创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2020年6月,创业板退市改革简化了退市程序,完善了退市标准。随着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制退市、重组退市、主动退市等多元化退出渠道不断畅通,2016年以来已有24家公司通过各种渠道退市,初步实现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三)健全多层次股权市场体系

1.推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2020年6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及相关配套规则发布并施行,在主要制度安排与科创板保持总体一致的情况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实现了创业板与科创板错位发展、适当分离,避免了对科创板产生大的影响,形成了不同板块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

2.深化新三板改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多年来,积极推动新三板改革一直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12月底,新三板改革配套制度及各项措施陆续出台,以建立转板制度为牵引,协调推进公开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创新,完善市场分层,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服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优化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2020年6月,《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发布,允许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直接申请转板上市。2020年4月27日,新三板启动企业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受理及审核工作,截至7月13日,32家企业公开发行获批,并已完成发行申购,将择机组建精选层。

3.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资本力量。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了一揽子扶持措施,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近年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取得明显成效,培育壮大了一批创新型企业,推动了我国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末,创业投资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累计投资于境内未挂牌、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达11.71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6.89万亿元。

>>专栏3-3

发展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是推动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资本引擎,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有关部门不断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创投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大力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开放企业(项目)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项目对接机制。三是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支持相关领域发展。四是逐步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法制体系。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工作,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五是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双向开放。不断放宽外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范围,提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便利化程度。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我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市场,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创业投资服务实体经济不断增强,对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作用日益显现,“创新创业创造+创投”协同互动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

创业投资主体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9年底,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创投企业2 150家,管理的资产规模6 810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7 879只,管理资金规模1.15万亿元,分别较2015年底大幅增长272%和215%。

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不断拓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信托产品等均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亦可在规定情况下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可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股权。根据有关市场研究机构统计,截至2019年末,我国创业投资市场资金来源涵盖非上市公司(27%)、政府出资平台(22%)、政府引导基金(14%)、私募基金管理机构(12%)、金融机构(11%)、富有家族及个人(6%)、上市公司(4%)、保险资金(2%)等诸多渠道。

创业投资对创新创业创造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信息技术、互联网和生物技术领域成为创业投资机构关注热点。截至2019年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累计在投项目9.43万个,在投本金7.6万亿元。其中,在投中小企业项目6.15万个,在投本金2.06万亿元;在投高新技术企业3.26万个,在投本金1.4万亿元,有力体现了“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投向定位。

二、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债券市场改革持续深化,债券品种体系不断丰富,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07.8万亿元,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债券在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中的占比达25%,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占比为9.8%,成为除贷款之外实体企业获得资金的第二大渠道。

(一)推进政府债券发展

1.国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近年来,我国国债市场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国债承销及市场化发行机制不断健全,发行市场透明度不断提高,国债做市及其支持机制持续完善,国债品种期限结构不断优化,国债发行量和净增量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国债余额17.1万亿元,占债券市场余额的15.9%,较2015年末增加6.4万亿元。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我国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发行特别国债。抗疫特别国债是由中央财政统一发行的特殊国债,不计入财政赤字,纳入国债余额限额,全部转给地方主要用于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有利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抗疫特别国债首次全部采用市场化方式发行,截至2020年7月末已发行完毕。

2.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快速发展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资金。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品种类型不断丰富,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对加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余额21.1万亿元,已成为债券市场存量最大的品种。其中,一般债券余额11.7万亿元,专项债券余额9.4万亿元。

专项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重要来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计入财政赤字。近年来,专项债券聚焦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以及地方急需资金支持的方面,有效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发挥了重要作用。专项债券规模迅速扩大,2015年规模仅为1 000亿元,2019年提高到2.15万亿元,2020年继续新增规模至3.75万亿元(见图3-3)。专项债券品种类型不断丰富,截至2020年上半年,国家层面推出了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等品种;各地结合实际相继推出了十多个创新品种,涉及教育、医疗、环保、污水处理、城市停车场、乡村振兴等领域。

专项债券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2019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为专项债券项目提供市场化配套融资,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2020年进一步提高了专项债券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并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新途径。随着使用领域的拓宽,专项债券在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和稳定总需求等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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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2015—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规模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二)推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发展

1.实施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由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注册制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更加突出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鼓励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2020年3月以来,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规定,提高了债券发行审核效率,增强了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2.稳步推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品种创新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净融资规模总体呈上升态势(见图3-4),创新力度不断增强,相继推出一系列创新品种,为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新引擎。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量身定制”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等十多个专项企业债券品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又如,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推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推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助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再如,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管理部门分别推出了绿色债券品种,较好满足了绿色产业领域的债券融资需求。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关要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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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历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3.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2018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2018年,证监会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纾困专项债试点,并持续深化纾困专项债发展,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和流动性困难。2018年11月,证监会开展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引导市场修复对民企债券的投资信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2020年5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4.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模式,相关部门积极加大债券市场对“双创”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底出台《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等项目。2017年7月,证监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2017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首批“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

(三)推进金融债券发展

1.发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

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是银行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2018年以来,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条件不断放宽,规模快速增长,年发行规模2 000亿元以上。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冲击、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金融机构发行3 000亿元小微企业债券用于发放小微贷款。截至2020年5月末,共有23家银行合计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2 742.8亿元。

2.创新永续债品种

发行永续债是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渠道,国际上也有比较成熟的模式。为了促进银行发行永续债券加速落地,人民银行创设票据互换工具(CBS),银保监会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这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了有力的流动性支持。2019年1月,中国银行发行400亿元永续债,正式拉开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的序幕。2019年,共有15家商业银行发行5 696亿元永续债,有效拓宽了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了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推动企业债券创新发展

企业债券是我国历史最悠久、法律体系最健全、唯一可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品种,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已有超过30年的发展历史。企业债券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市场化融资工具,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释放政策信号、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持续深化企业债券“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企业债券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简政放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十三五”期间已累计批复企业债券3.86万亿元,2016—2019年年均批复规模超过8 000亿元。

1.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机制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两家机构,对企业债券进行独立的第三方技术评估,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优势,大幅提升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效率。这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与2020年以来实施的注册制改革方向高度一致,是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预演和铺垫,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专业人才队伍,为推动注册制改革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

2.实施“直通车”激励机制

从2016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实行激励支持的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连续5年实施了企业债券“直通车”激励机制,全国共推荐评选激励支持地区69个。按照相关机制安排,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并且审核时间进一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大幅提升激励支持地区内企业的债券融资便利度,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3.建立优质发行人制度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由“事前审核”转变为“负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的审核效率和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受到了市场广泛欢迎。截至2020年6月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累计批复优质企业债券规模合计超过1.14万亿元,优质企业债券加权平均发行利率3.91%,最低发行利率为2.39%,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正式实施注册制改革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2020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同时指定中央结算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推进,企业债券注册发行效率进一步提升,改革政策红利逐步释放。

(二)坚持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充分发挥综合经济部门优势,把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结合起来,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统筹和创新各项债券支持措施,推动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落地,实现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点对点”融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并发挥示范效应,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

1.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

坚持企业债券政策紧跟国家战略规划方向和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走向,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落地实施。企业债券积极支持国家重大铁路工程建设,截至2020年6月底,已累计支持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1.89万亿元,有力保障了我国铁路建设顺利实施,对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以来,企业债券还累计批复超2 000亿元用于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建设,累计批复约1 300亿元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发展,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和领域,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2.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

企业债券的最大特点和独特优势就是严格要求债券资金与项目直接挂钩。企业债券采用“发债主体和投资项目”双审核模式,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鼓励债券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能自主运营产生良好收益的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形成有效投资。历史上,企业债券支持了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国家铁路建设工程、全国电网建设改造、钢铁、化工、能源产业发展等一大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落地,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入新时代,企业债券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拓展到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3.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为改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截至2020年6月底,“十三五”期间已累计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630多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还积极创新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将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依法合规转贷给中小微企业。截至2020年6月底,已累计批复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60只、500多亿元,积极扩大企业债券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4.构建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大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力度,已构建起比较完善的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体系,针对相关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特点,“量身定制”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绿色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十多个创新债券品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精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中,在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方面,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批复130只、总规模超过1 80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超过1 500亿元,共建成停车场1 277个、停车位74.4万个,有效缓解了城市停车难问题。

>>专栏3-4

“1+N”企业债券创新品种体系

为强化企业债券的产业政策引导功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更好发挥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已搭建起“1+N”企业债券创新品种体系。其中“1”指一般企业债券,“N”指若干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专项企业债券主要是满足特定行业和领域的融资需求,从而更精准地实现项目建设和资金供给的对接。截至201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陆续推出了十多个专项企业债券品种。

在支持城市功能提升和更新改造方面,创新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等系列品种。积极支持在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智能停车设备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支持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城市管线,缓解城市停车难、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等问题,提升城市承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

在支持绿色发展方面,率先推出绿色债券,发挥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项目建设、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与引导作用。截至2020年6月底,“十三五”期间已累计批复绿色债券约2 500亿元,重点支持了长江大保护、绿色能源与交通、循环经济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污水治理等绿色项目,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打造了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组合拳”,满足更多创新领域项目的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园区项目建设,支持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

在服务民生保障与改善方面,推出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品种,积极引导债券资金投入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支持了一大批补短板、惠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债券还积极支持了有机生态农业、虾稻共生种养、种猪场等极具地方特色优势的惠农项目,并辐射带动周边农业、农产品加和工业发展,开辟了促进农民增收和振兴乡村的新渠道。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还推出了债转股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等品种,并从还款期限、偿债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债券品种创新,推出项目收益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债贷组合债券等创新品种。

(三)严格防范企业债券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中心不动摇,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全面加强债券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截至2020年6月底,企业债券累计违约率为0.17%,为公司债券各品种最低水平,远低于同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水平,风险较低已经成为企业债券的鲜明特点。

1.防止脱实向虚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将大部分企业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确保形成有效投资,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以经济增量产出更好地保障债券本息偿付安全。企业债券期限以5~7年中长期为主,与项目建设运营期限比较匹配,有利于发行人提前锁定资金成本,缓解项目建设期的还本付息压力,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同时也减少了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建立债券风险排查常态化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即召开全系统的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会议,全面梳理当年兑付的企业债券偿债资金准备情况,提前摸清企业债券信用风险底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债券风险识别、预警、排查和处置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在申报阶段认真组织推荐,甄别筛选收益较好、偿债能力较强的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在存续期管理阶段,推动建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档案、开发建立企业债券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对各支债券运行情况的在线监控和风险预警。

形成部门和机构间监管合力。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债券防范风险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管理、信息披露标准统一等工作,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债券市场监管效率。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加强了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之间的联系合作,建立了本息兑付联动机制,做好兑付通知、公告、划款等各个环节的预警和应对预案,确保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

3.开展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

从2016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按年度开展信用评价,评价指标和评价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持续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此外,还建立了企业债券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持续归集企业债券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数据,强化市场机构主体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我国金融风险已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总体收敛,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为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金融委)。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监督问责。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和重要阶段性成果,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结构性去杠杆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深化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与此同时,为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

(三)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监管机制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一是加强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按照金融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建立了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二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地方层面组建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地方政府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和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四类机构实施具体监管,形成“7+4”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框架。

(四)强化金融监管问责

从问责入手强化金融监管,是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弥补金融监管短板的文件相继落地,委托贷款、资管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股权行为等存在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的领域相继得到规范。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健全,顶格处罚、终身行业禁入、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处罚追责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自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强化监管问责,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对金融违法违规的震慑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业务规范,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重点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金融业合规意识持续增强,金融市场乱象明显收敛。

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一)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势头得到遏制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杠杆”确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2018年4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要求尽快把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杠杆降下来,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宏观杠杆率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2019年末我国宏观杠杆率为258.7%,增速大大放缓(见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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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近年来我国宏观杠杆率情况

资料来源:国际清算银行网站。

(二)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风险趋于收敛

祛除“坏杠杆”。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释放无效占用金融资源,及时化解潜在债务风险。中央企业“处僵治困”主体工作基本完成,涉及债务约3万亿元。及时有效处置渤海钢铁、营口港、青海盐湖、重庆钢铁等地方大型困境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优化存量杠杆。不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通过丰富债转股实施机构、拓宽资金来源、实施定向降准等措施,推动债转股项目落地。截至2020年6月末,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金额1.58万亿元。市场化债转股在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企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在总体目标、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分类标准等方面对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倒逼”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从而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经过几年的努力,2019年末我国非金融部门的杠杆率为149.3%,与2016年一季度时的峰值相比降低了12.5个百分点;全国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3.9%,较2016年末下降了2.2个百分点。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等措施,坚决遏制地方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无序举债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19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合计21.31万亿元,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综合财力)约为82.9%,低于国际通行标准。加上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6.8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国内生产总值)为38.5%,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四)影子银行风险得到初步治理

化解以资管业务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风险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环节。针对部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管理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2018年4月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业务监管要求,引导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2017年以来,对影子银行业务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清理压缩脱实向虚、结构复杂、层层嵌套、风险隐蔽的金融资产,累计压降影子银行规模16万亿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

(五)部分金融机构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处置

坚决整治不法金融机构和高风险机构。依法处置“安邦系”等不法金融集团,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切断传染链、引进战略投资者、规范法人治理等工作,相关风险得到有序控制和初步化解。加大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力度,稳步推进华融公司等机构风险处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依法接管包商银行,稳妥推进恒丰银行、锦州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化解。

(六)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涉众金融风险得到全面治理

近年来,持续推进网络借贷(P2P)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虚拟货币交易、互联网外汇交易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存量风险大幅压降。截至2019年末,实际运营的P2P机构248家,较整治之初减少约6 000家。各地坚决清理和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和组织,一些积累多年、久拖未决的非法集资风险得到化解。

>>专栏3-5

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高杠杆是风险之源,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部门杠杆率、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措施。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正式拉开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序幕。经过努力,截至2020年6月末,市场化债转股落地规模达1.58万亿元。

市场化债转股是去杠杆、防风险、促发展的必要举措。在新的发展阶段,面对企业部门杠杆率高企、债务负担过重、经营管理效益不善、股债融资结构失衡等制约我国实体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有效管用的解决方案。第一,市场化债转股是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部门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从2009年一季度末的105.6%升至2016年一季度末的161.8%,居世界主要经济体前列。企业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可能引发债务风险,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将企业债务转为权益,可直接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第二,市场化债转股是“标本兼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之策。“减债务治标”,通过注入股权资金偿还债务,推动企业维持合理负债水平,有效缓解债务压力。“提效益治本”,把债权人转为股东,促进股权多元化,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益。第三,市场化债转股是改善我国股债融资结构失衡的有效途径。在股权市场资源有限、规模偏小的情况下,市场化债转股是当前大规模补充企业资本的重要渠道,对发展直接融资尤其股权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化债转股从探索走向成熟,取得了扎实工作成效。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日益成熟活跃的业务市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落地规模超过1.5万亿元,企业杠杆率快速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已落地实施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每年可节省企业财务费用700多亿元,目标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4.7个百分点。2019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49.3%,较2016年一季度末下降了12.5个百分点,企业杠杆率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稳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风险,恢复企业活力。实施以市场化债转股为核心的综合方案,有力化解渤钢集团、东北特钢、青海盐湖集团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和经营困境,实现重生发展。三是有效夯实企业资本,为稳增长作出积极贡献。为优质企业增资本、减负债,不仅提高了盈利能力,而且通过补充资本释放了优质企业融资潜力,促进了企业投资。四是完善企业股权结构,加速企业改革步伐。引入积极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动员工持股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企业改制提效。五是有力纾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通过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了民营企业资金实力。实施机构通过发挥股东作用,引导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大型企业减少应付账款占用,缓解供应链上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效基础上,继续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充分发挥好市场化债转股在保护市场主体、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打造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习近平主席指出,对外开放重大举措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努力让开放成果及早惠及中国企业和人民,及早惠及世界各国企业和人民[8]。为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精神,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并取得积极成效,金融对外开放进入快车道,初步确立了面向全球、平等竞争的金融开放体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人民币国际货币地位不断提高,2016年正式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人民币走出去取得积极成效,人民币全球支付份额从2011年的第十七位(0.29%)快速上升到了2019年的第五位(1.94%)。

一、有序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

(一)外资金融机构准入不断放宽

2017年11月,我国宣布放宽金融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包括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由不超过49%放宽至51%;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等。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一次性发布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等。

截至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境外保险公司在华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机构。2019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 057.26亿元,市场份额7.2%;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36万亿元,较上年增长28.20%,占比6.6%。截至2020年上半年,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等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已完全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

(二)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银行保险业特别是国有大行国际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大型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不断完善全球布局网络,配合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重点在中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以中国银行为例,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直接投资、保险、基金、租赁等多个领域,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加快。截至2019年6月末,已有50余家中资保险机构开展了境外投资业务,投资余额超过770亿美元,占行业总资产的比例约为3%。

证券公司加快海外布局步伐。通过IPO、海外并购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近年来,香港IPO发行承销保荐业务的前十名机构中,有一半是中资券商。在香港的中资美元债发行市场承销业务上,65%是由中资投行完成。二级市场经纪业务上,中资券商也占据半壁江山。

(三)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不断深入

1.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

自2005年国际多边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2018年9月,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进一步促进了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截至2020年3月末,境外机构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近4 000亿元。

2.“债券通”正式上线运行

2017年5月,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别。截至2020年6月末,通过“债券通”入市的境外机构超过550家,账户数量达到2 012个,覆盖全球33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成交量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单日最高成交369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6月末,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余额2.6万亿元人民币。

(四)股票市场双向开放提速

1.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

2014年和2016年,“沪港通”和“深港通”相继正式开通。近年来,沪深港通机制运行平稳,南北双向资金流动规模持续增长,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7月中旬,“十三五”期间累计成交金额超37万亿元,开通以来北向资金净流入1.15万亿元,南向资金净流入1.22万亿元。2018年5月,人民银行宣布互联互通每日额度从130亿元扩大到520亿元,更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的投资需求。2019年6月,“沪伦通”正式启动,“沪伦通”下首只全球存托凭证(GDR)产品挂牌交易,进一步丰富了资金跨境投资渠道。截至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股票2.1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幅达82.5%。

2.不断优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

近年来,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为代表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引导价值投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9月,QFII和R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试点国家地区限制一并取消,进一步提升了跨境投资便利度。2019年6月,中、日正式开启基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互通,进一步丰富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内涵,全球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热情和信心日益增强。

3.国际知名指数正式纳入A股并不断提升纳入因子

2018年6月,A股正式纳入明晟(MSCI)新兴市场指数,截至2019年11月纳入因子已提升至20%。2019年6月,富时罗素首次将A股纳入其全球股票指数系列,截至2020年6月纳入因子已提升至25%。2019年9月,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将A股纳入其全球宽基指数,一次性纳入因子高达25%。三大国际指数全部将A股纳入,对A股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改善投资者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均具有积极影响。

4.持续推进H股“全流通”改革

为解决境外上市公司(H股公司)的境外上市流通等问题,2017年12月,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三家企业完成试点。2019年11月,证监会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力支持了H股公司和H股市场发展。

(五)跨境资本流动便利化程度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我国进一步改革货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按照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要求取消单证审核或事前审批,大大提升了贸易便利化程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也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稳步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2019年10月,有关部门推出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在跨境贸易方面,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地区范围,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登记手续,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在跨境投融资方面,涉及境内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外债登记管理、信贷资产转让等多个方面。上述措施为跨境贸易、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便利化的外汇管理政策,创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了有力支撑。

(六)重点区域金融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

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

2020年2月,有关部门会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面推出30条政策措施,提出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推动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开放发展。

2.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迈出重要一步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2020年5月,《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发布,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该意见的出台,将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2020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总行层面的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形成了粤港澳三地分支机构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为大湾区提供金融服务。2020年6月底,内地与港澳监管部门发表公告,在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有利于满足大湾区居民个人自主投资、灵活配置资产的需求,促进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3.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领域双向开放全面启动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力争通过分阶段、分步骤发展,到本世纪中叶,将海南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政策总体框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服务于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服务于海南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能力建设;三是坚持围绕海南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产业政策取向;四是构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二、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一)人民币计价结算功能进一步加强

人民币在大宗商品计价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截至2020年6月末,俄罗斯、沙特、委内瑞拉等9个国家与我国在双边石油交易中采用了人民币结算。2018年3月,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挂牌交易,上市交易8个月后,INE原油期货成交量就超过了迪拜商业交易所的阿曼原油期货,成为全球第三大石油期货交易市场,成交量占全球份额的6%以上。其他大宗商品方面,2014年9月,上海黄金交易所开通了国际板业务;2018年,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分别上市铁矿石、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以人民币计价结算。2020年上半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3.08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1.72万亿元。

(二)人民币投融资功能不断强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境外主体参与境内金融市场交易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6月末,境外主体持有境内人民币资产余额已超过6万亿元,资产结构也从以持有人民币存款为主,转变为持有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比重大幅提升。贸易融资领域,人民币成为仅次于美元、欧元的全球第三大贸易融资货币,2019年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中的占比为1.9%。外汇交易领域,人民币成为全球第八大外汇交易货币,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的国家和地区数量超过51个。

(三)人民币储备地位逐渐提升

2016年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后,境外货币当局持有人民币储备资产的意愿明显上升。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相关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人民币外汇储备规模2 214.8亿美元,在全球可识别外汇储备中占比为2.02%,为世界第四大储备货币。截至2020年6月末,全球已有超过70个国家或地区央行把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我国与其他货币当局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超过3.4万亿元。

(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完善

自2015年10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运行以来,业务功能持续完善,参与者数量、业务量不断攀升。2018年5月起,CIPS全面覆盖了全球各时区的金融市场,支持当日结算,满足了全球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融资业务的结算需要。截至2019年末,CIPS参与者覆盖全球六大洲89个国家和地区,业务实际覆盖全球161个国家和地区,全年处理业务188.43万笔,金额33.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64%和28.28%,日均处理业务达到7 537笔,金额1 357亿元。

三、支持“一带一路”资金融通

(一)“一带一路”建设融资手段日益市场化、多元化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政策互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其中,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货物的往来畅通,均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资金的融通。2017年与有关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加强“一带一路”建设资金融通顶层设计。综合运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提高东道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丝路基金引领带动作用,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与互联互通有关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二)“一带一路”建设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持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合作。2019年,我国在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了人民币清算机制安排,与21个沿线国家签署了本币互换协议,人民币与9个沿线国家货币实现直接交易、与3个沿线国家货币实现区域交易。

不断丰富金融产品供给。金融产品全面涵盖信贷、担保、债券承销、并购重组、风险管理、支付清算等领域。支持双边互设金融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一带一路”质效。截至2019年底,共有11家中资银行在2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79家一级分支机构,另有来自2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48家银行在华设立了机构。

(三)“一带一路”建设多边金融协作逐步增强

我国先后通过人民银行出资30亿美元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成立了联合融资基金,出资20亿美元与非洲开发银行成立了“非洲共同增长基金”(AGTF),出资20亿美元与泛美开发银行建立了“中国对拉美和加勒比地区联合融资基金”,向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股权参与基金”出资2.5亿欧元。上述联合融资机制投资额已超过30亿美元,项目数量近200个,覆盖欧洲、中亚、拉美等共建“一带一路”地区,涉及供水卫生、交通运输、农业、青年就业等领域。成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MCDF),作为基础设施开发融资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中资金融机构不断加强与多边开发机构、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中资机构积极与多边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融资支持。

四、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一)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政策协调

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或协调机制,以及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权威金融监管标准制定机构,与各国一道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大力推动多双边国际金融合作,共同创办了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积极参与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机制等区域组织,倡导创立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CMIM)和亚洲债券基金,发起设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

(二)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标准规则制定

推动健全国际金融组织治理。2016年,我国担任G20轮值主席国期间,再次将国际金融架构列为重要议题,并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具体成果,包括G20各国支持研究扩大SDR的作用、支持完善以IMF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安全网、持续推进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等。

推动国际金融标准和规则制定。包括推动G20各国建立开放且具有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推动制定《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将绿色金融议题引入G20议程并创建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等。

(三)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合作

深化证券跨境监管合作。围绕近年来部分境外上市企业出现的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在跨境证券执法、审计监管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健全国际金融治理体系。

深入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内部治理改革、反洗钱国际标准修订、新一轮互评、防扩散融资及类型研究等重要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推进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签署反洗钱监管合作备忘录工作。


[1]所谓利率“两轨”指的是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化无风险利率并存,客观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推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重点是进一步培育市场化贷款定价机制。

[2]三档是指存款准备金框架分为大型商业银行(6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和服务县域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个基本档,分别执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两优是指两项优惠政策: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型商业银行可参与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考核,达到一定标准的机构可在相应基准档次上降低0.5个或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服务县域的银行用于当地贷款发放的资金达到其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的,可在相应基准档次上降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

[3]G60科创走廊包括上海、嘉兴、杭州、金华、苏州、湖州、宣城、芜湖和合肥九个城市,是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4]“三个不低于”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5]“两增两控”是指融资总量明显增长,户数明显增加,贷款质量和综合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6]“两平台一基金”是指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商标专用权融资质押平台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7]“三品三表”是指人品、产品、抵押品以及电表、水表、出口海关报表,用来交叉验证小微企业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是否良好。

[8]《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强调顺应时代潮流坚持开放共赢 宣布中国扩大开放新的重大举措》,《人民日报》2018年4月11日。

(三)推进金融债券发展

1.发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

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是银行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2018年以来,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条件不断放宽,规模快速增长,年发行规模2 000亿元以上。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冲击、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金融机构发行3 000亿元小微企业债券用于发放小微贷款。截至2020年5月末,共有23家银行合计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2 742.8亿元。

2.创新永续债品种

发行永续债是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渠道,国际上也有比较成熟的模式。为了促进银行发行永续债券加速落地,人民银行创设票据互换工具(CBS),银保监会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这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了有力的流动性支持。2019年1月,中国银行发行400亿元永续债,正式拉开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的序幕。2019年,共有15家商业银行发行5 696亿元永续债,有效拓宽了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了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推动企业债券创新发展

企业债券是我国历史最悠久、法律体系最健全、唯一可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品种,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已有超过30年的发展历史。企业债券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市场化融资工具,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释放政策信号、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持续深化企业债券“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企业债券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简政放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十三五”期间已累计批复企业债券3.86万亿元,2016—2019年年均批复规模超过8 000亿元。

1.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机制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两家机构,对企业债券进行独立的第三方技术评估,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优势,大幅提升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效率。这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与2020年以来实施的注册制改革方向高度一致,是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预演和铺垫,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专业人才队伍,为推动注册制改革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

2.实施“直通车”激励机制

从2016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实行激励支持的有关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连续5年实施了企业债券“直通车”激励机制,全国共推荐评选激励支持地区69个。按照相关机制安排,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并且审核时间进一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大幅提升激励支持地区内企业的债券融资便利度,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3.建立优质发行人制度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由“事前审核”转变为“负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的审核效率和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受到了市场广泛欢迎。截至2020年6月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累计批复优质企业债券规模合计超过1.14万亿元,优质企业债券加权平均发行利率3.91%,最低发行利率为2.39%,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正式实施注册制改革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2020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同时指定中央结算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推进,企业债券注册发行效率进一步提升,改革政策红利逐步释放。

(二)坚持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充分发挥综合经济部门优势,把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结合起来,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统筹和创新各项债券支持措施,推动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落地,实现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点对点”融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并发挥示范效应,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

1.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

坚持企业债券政策紧跟国家战略规划方向和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走向,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落地实施。企业债券积极支持国家重大铁路工程建设,截至2020年6月底,已累计支持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1.89万亿元,有力保障了我国铁路建设顺利实施,对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以来,企业债券还累计批复超2 000亿元用于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点领域的项目建设,累计批复约1 300亿元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发展,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和领域,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2.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

企业债券的最大特点和独特优势就是严格要求债券资金与项目直接挂钩。企业债券采用“发债主体和投资项目”双审核模式,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鼓励债券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能自主运营产生良好收益的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形成有效投资。历史上,企业债券支持了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国家铁路建设工程、全国电网建设改造、钢铁、化工、能源产业发展等一大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落地,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入新时代,企业债券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拓展到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3.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为改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截至2020年6月底,“十三五”期间已累计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630多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还积极创新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将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依法合规转贷给中小微企业。截至2020年6月底,已累计批复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60只、500多亿元,积极扩大企业债券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4.构建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大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力度,已构建起比较完善的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体系,针对相关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特点,“量身定制”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绿色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十多个创新债券品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精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中,在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方面,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批复130只、总规模超过1 80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超过1 500亿元,共建成停车场1 277个、停车位74.4万个,有效缓解了城市停车难问题。

>>专栏3-4

“1+N”企业债券创新品种体系

为强化企业债券的产业政策引导功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更好发挥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已搭建起“1+N”企业债券创新品种体系。其中“1”指一般企业债券,“N”指若干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专项企业债券主要是满足特定行业和领域的融资需求,从而更精准地实现项目建设和资金供给的对接。截至201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陆续推出了十多个专项企业债券品种。

在支持城市功能提升和更新改造方面,创新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等系列品种。积极支持在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智能停车设备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支持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城市管线,缓解城市停车难、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等问题,提升城市承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

在支持绿色发展方面,率先推出绿色债券,发挥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项目建设、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与引导作用。截至2020年6月底,“十三五”期间已累计批复绿色债券约2 500亿元,重点支持了长江大保护、绿色能源与交通、循环经济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污水治理等绿色项目,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打造了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组合拳”,满足更多创新领域项目的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园区项目建设,支持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

在服务民生保障与改善方面,推出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品种,积极引导债券资金投入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支持了一大批补短板、惠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债券还积极支持了有机生态农业、虾稻共生种养、种猪场等极具地方特色优势的惠农项目,并辐射带动周边农业、农产品加和工业发展,开辟了促进农民增收和振兴乡村的新渠道。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还推出了债转股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等品种,并从还款期限、偿债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债券品种创新,推出项目收益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债贷组合债券等创新品种。

(三)严格防范企业债券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中心不动摇,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全面加强债券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截至2020年6月底,企业债券累计违约率为0.17%,为公司债券各品种最低水平,远低于同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水平,风险较低已经成为企业债券的鲜明特点。

1.防止脱实向虚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将大部分企业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确保形成有效投资,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以经济增量产出更好地保障债券本息偿付安全。企业债券期限以5~7年中长期为主,与项目建设运营期限比较匹配,有利于发行人提前锁定资金成本,缓解项目建设期的还本付息压力,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同时也减少了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建立债券风险排查常态化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即召开全系统的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会议,全面梳理当年兑付的企业债券偿债资金准备情况,提前摸清企业债券信用风险底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债券风险识别、预警、排查和处置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在申报阶段认真组织推荐,甄别筛选收益较好、偿债能力较强的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在存续期管理阶段,推动建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档案、开发建立企业债券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对各支债券运行情况的在线监控和风险预警。

形成部门和机构间监管合力。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债券防范风险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管理、信息披露标准统一等工作,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债券市场监管效率。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加强了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之间的联系合作,建立了本息兑付联动机制,做好兑付通知、公告、划款等各个环节的预警和应对预案,确保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

3.开展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

从2016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按年度开展信用评价,评价指标和评价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持续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此外,还建立了企业债券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持续归集企业债券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数据,强化市场机构主体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我国金融风险已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总体收敛,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为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金融委)。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监督问责。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和重要阶段性成果,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结构性去杠杆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深化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与此同时,为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

(三)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监管机制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一是加强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按照金融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建立了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二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地方层面组建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地方政府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和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四类机构实施具体监管,形成“7+4”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框架。

(四)强化金融监管问责

从问责入手强化金融监管,是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弥补金融监管短板的文件相继落地,委托贷款、资管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股权行为等存在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的领域相继得到规范。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健全,顶格处罚、终身行业禁入、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处罚追责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自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强化监管问责,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对金融违法违规的震慑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业务规范,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重点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金融业合规意识持续增强,金融市场乱象明显收敛。

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一)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势头得到遏制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杠杆”确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2018年4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要求尽快把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杠杆降下来,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宏观杠杆率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2019年末我国宏观杠杆率为258.7%,增速大大放缓(见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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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近年来我国宏观杠杆率情况

资料来源:国际清算银行网站。

(二)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风险趋于收敛

祛除“坏杠杆”。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释放无效占用金融资源,及时化解潜在债务风险。中央企业“处僵治困”主体工作基本完成,涉及债务约3万亿元。及时有效处置渤海钢铁、营口港、青海盐湖、重庆钢铁等地方大型困境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优化存量杠杆。不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通过丰富债转股实施机构、拓宽资金来源、实施定向降准等措施,推动债转股项目落地。截至2020年6月末,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金额1.58万亿元。市场化债转股在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企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在总体目标、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分类标准等方面对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倒逼”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从而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经过几年的努力,2019年末我国非金融部门的杠杆率为149.3%,与2016年一季度时的峰值相比降低了12.5个百分点;全国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3.9%,较2016年末下降了2.2个百分点。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等措施,坚决遏制地方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无序举债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19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合计21.31万亿元,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综合财力)约为82.9%,低于国际通行标准。加上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6.8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国内生产总值)为38.5%,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四)影子银行风险得到初步治理

化解以资管业务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风险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环节。针对部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管理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2018年4月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业务监管要求,引导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2017年以来,对影子银行业务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清理压缩脱实向虚、结构复杂、层层嵌套、风险隐蔽的金融资产,累计压降影子银行规模16万亿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

(五)部分金融机构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处置

坚决整治不法金融机构和高风险机构。依法处置“安邦系”等不法金融集团,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切断传染链、引进战略投资者、规范法人治理等工作,相关风险得到有序控制和初步化解。加大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力度,稳步推进华融公司等机构风险处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依法接管包商银行,稳妥推进恒丰银行、锦州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化解。

(六)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涉众金融风险得到全面治理

近年来,持续推进网络借贷(P2P)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虚拟货币交易、互联网外汇交易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存量风险大幅压降。截至2019年末,实际运营的P2P机构248家,较整治之初减少约6 000家。各地坚决清理和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和组织,一些积累多年、久拖未决的非法集资风险得到化解。

>>专栏3-5

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高杠杆是风险之源,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部门杠杆率、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措施。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正式拉开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序幕。经过努力,截至2020年6月末,市场化债转股落地规模达1.58万亿元。

市场化债转股是去杠杆、防风险、促发展的必要举措。在新的发展阶段,面对企业部门杠杆率高企、债务负担过重、经营管理效益不善、股债融资结构失衡等制约我国实体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有效管用的解决方案。第一,市场化债转股是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部门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从2009年一季度末的105.6%升至2016年一季度末的161.8%,居世界主要经济体前列。企业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可能引发债务风险,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将企业债务转为权益,可直接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第二,市场化债转股是“标本兼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之策。“减债务治标”,通过注入股权资金偿还债务,推动企业维持合理负债水平,有效缓解债务压力。“提效益治本”,把债权人转为股东,促进股权多元化,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益。第三,市场化债转股是改善我国股债融资结构失衡的有效途径。在股权市场资源有限、规模偏小的情况下,市场化债转股是当前大规模补充企业资本的重要渠道,对发展直接融资尤其股权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化债转股从探索走向成熟,取得了扎实工作成效。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日益成熟活跃的业务市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落地规模超过1.5万亿元,企业杠杆率快速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已落地实施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每年可节省企业财务费用700多亿元,目标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4.7个百分点。2019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49.3%,较2016年一季度末下降了12.5个百分点,企业杠杆率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稳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风险,恢复企业活力。实施以市场化债转股为核心的综合方案,有力化解渤钢集团、东北特钢、青海盐湖集团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和经营困境,实现重生发展。三是有效夯实企业资本,为稳增长作出积极贡献。为优质企业增资本、减负债,不仅提高了盈利能力,而且通过补充资本释放了优质企业融资潜力,促进了企业投资。四是完善企业股权结构,加速企业改革步伐。引入积极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动员工持股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企业改制提效。五是有力纾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通过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了民营企业资金实力。实施机构通过发挥股东作用,引导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大型企业减少应付账款占用,缓解供应链上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效基础上,继续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充分发挥好市场化债转股在保护市场主体、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打造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习近平主席指出,对外开放重大举措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努力让开放成果及早惠及中国企业和人民,及早惠及世界各国企业和人民[8]。为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精神,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并取得积极成效,金融对外开放进入快车道,初步确立了面向全球、平等竞争的金融开放体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人民币国际货币地位不断提高,2016年正式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人民币走出去取得积极成效,人民币全球支付份额从2011年的第十七位(0.29%)快速上升到了2019年的第五位(1.94%)。

一、有序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

(一)外资金融机构准入不断放宽

2017年11月,我国宣布放宽金融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包括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由不超过49%放宽至51%;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等。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一次性发布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等。

截至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境外保险公司在华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机构。2019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 057.26亿元,市场份额7.2%;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36万亿元,较上年增长28.20%,占比6.6%。截至2020年上半年,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等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已完全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

(二)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银行保险业特别是国有大行国际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大型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不断完善全球布局网络,配合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重点在中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以中国银行为例,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直接投资、保险、基金、租赁等多个领域,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加快。截至2019年6月末,已有50余家中资保险机构开展了境外投资业务,投资余额超过770亿美元,占行业总资产的比例约为3%。

证券公司加快海外布局步伐。通过IPO、海外并购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近年来,香港IPO发行承销保荐业务的前十名机构中,有一半是中资券商。在香港的中资美元债发行市场承销业务上,65%是由中资投行完成。二级市场经纪业务上,中资券商也占据半壁江山。

(三)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不断深入

1.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

自2005年国际多边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2018年9月,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进一步促进了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截至2020年3月末,境外机构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近4 000亿元。

2.“债券通”正式上线运行

2017年5月,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别。截至2020年6月末,通过“债券通”入市的境外机构超过550家,账户数量达到2 012个,覆盖全球33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成交量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单日最高成交369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6月末,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余额2.6万亿元人民币。

(四)股票市场双向开放提速

1.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

2014年和2016年,“沪港通”和“深港通”相继正式开通。近年来,沪深港通机制运行平稳,南北双向资金流动规模持续增长,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7月中旬,“十三五”期间累计成交金额超37万亿元,开通以来北向资金净流入1.15万亿元,南向资金净流入1.22万亿元。2018年5月,人民银行宣布互联互通每日额度从130亿元扩大到520亿元,更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的投资需求。2019年6月,“沪伦通”正式启动,“沪伦通”下首只全球存托凭证(GDR)产品挂牌交易,进一步丰富了资金跨境投资渠道。截至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股票2.1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幅达82.5%。

2.不断优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

近年来,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为代表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引导价值投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9月,QFII和R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试点国家地区限制一并取消,进一步提升了跨境投资便利度。2019年6月,中、日正式开启基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互通,进一步丰富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内涵,全球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热情和信心日益增强。

3.国际知名指数正式纳入A股并不断提升纳入因子

2018年6月,A股正式纳入明晟(MSCI)新兴市场指数,截至2019年11月纳入因子已提升至20%。2019年6月,富时罗素首次将A股纳入其全球股票指数系列,截至2020年6月纳入因子已提升至25%。2019年9月,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将A股纳入其全球宽基指数,一次性纳入因子高达25%。三大国际指数全部将A股纳入,对A股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改善投资者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均具有积极影响。

4.持续推进H股“全流通”改革

为解决境外上市公司(H股公司)的境外上市流通等问题,2017年12月,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三家企业完成试点。2019年11月,证监会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力支持了H股公司和H股市场发展。

(五)跨境资本流动便利化程度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我国进一步改革货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按照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要求取消单证审核或事前审批,大大提升了贸易便利化程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也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稳步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2019年10月,有关部门推出了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在跨境贸易方面,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地区范围,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登记手续,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在跨境投融资方面,涉及境内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外债登记管理、信贷资产转让等多个方面。上述措施为跨境贸易、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便利化的外汇管理政策,创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了有力支撑。

(六)重点区域金融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

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

2020年2月,有关部门会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面推出30条政策措施,提出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推动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开放发展。

2.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迈出重要一步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2020年5月,《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发布,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该意见的出台,将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2020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总行层面的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形成了粤港澳三地分支机构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为大湾区提供金融服务。2020年6月底,内地与港澳监管部门发表公告,在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有利于满足大湾区居民个人自主投资、灵活配置资产的需求,促进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3.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领域双向开放全面启动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力争通过分阶段、分步骤发展,到本世纪中叶,将海南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政策总体框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服务于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服务于海南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能力建设;三是坚持围绕海南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产业政策取向;四是构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二、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一)人民币计价结算功能进一步加强

人民币在大宗商品计价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截至2020年6月末,俄罗斯、沙特、委内瑞拉等9个国家与我国在双边石油交易中采用了人民币结算。2018年3月,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挂牌交易,上市交易8个月后,INE原油期货成交量就超过了迪拜商业交易所的阿曼原油期货,成为全球第三大石油期货交易市场,成交量占全球份额的6%以上。其他大宗商品方面,2014年9月,上海黄金交易所开通了国际板业务;2018年,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分别上市铁矿石、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以人民币计价结算。2020年上半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3.08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1.72万亿元。

(二)人民币投融资功能不断强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境外主体参与境内金融市场交易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6月末,境外主体持有境内人民币资产余额已超过6万亿元,资产结构也从以持有人民币存款为主,转变为持有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比重大幅提升。贸易融资领域,人民币成为仅次于美元、欧元的全球第三大贸易融资货币,2019年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中的占比为1.9%。外汇交易领域,人民币成为全球第八大外汇交易货币,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的国家和地区数量超过51个。

(三)人民币储备地位逐渐提升

2016年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后,境外货币当局持有人民币储备资产的意愿明显上升。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相关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人民币外汇储备规模2 214.8亿美元,在全球可识别外汇储备中占比为2.02%,为世界第四大储备货币。截至2020年6月末,全球已有超过70个国家或地区央行把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我国与其他货币当局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超过3.4万亿元。

(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完善

自2015年10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运行以来,业务功能持续完善,参与者数量、业务量不断攀升。2018年5月起,CIPS全面覆盖了全球各时区的金融市场,支持当日结算,满足了全球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融资业务的结算需要。截至2019年末,CIPS参与者覆盖全球六大洲89个国家和地区,业务实际覆盖全球161个国家和地区,全年处理业务188.43万笔,金额33.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64%和28.28%,日均处理业务达到7 537笔,金额1 357亿元。

三、支持“一带一路”资金融通

(一)“一带一路”建设融资手段日益市场化、多元化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政策互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其中,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货物的往来畅通,均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资金的融通。2017年与有关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加强“一带一路”建设资金融通顶层设计。综合运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股权投资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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