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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第五章 “十四五”时期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若干考虑

“十四五”时期,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框架下,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创新金融调控方式,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增强货币政策与财政、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的协同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健全科学有效的货币政策体系。加快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由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型,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更加重视就业目标。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好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从制度上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使流动性更有效、更精准地流到实体经济。加强预期管理,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和有效性。

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风险评估、政策工具和治理机制,更加灵活、全面、有效地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建设,更加注重防范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及跨境风险传染,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加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协调配合。坚持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宏观审慎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定位。更加注重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强化,从根本上提高金融调控的有效性,维护经济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二、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完善政策利率体系,进一步健全利率走廊机制,增强利率调控能力。优化市场利率体系,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通过货币政策操作调节市场流动性,促进政策利率向市场利率的传导。进一步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范围,完善报价形成机制,健全考核机制,增强贷款市场的竞争性,疏通货币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充分发挥国债收益率在市场利率定价中的基础性作用。

健全“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敢贷”方面,切实落实授信尽职免责考核和容错纠错机制,解除银行后顾之忧。继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理分担风险。加快涉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中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愿贷”方面,通过完善差异化考核和激励等方式激发银行内生动力,督促银行在内部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能贷”方面,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完善不良贷款核销政策,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和中小微企业。

三、发挥金融调控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合力

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强化金融政策对国家发展规划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制定金融领域专项规划,引导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货币政策取向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家发展规划目标、经济发展形势等。围绕实现党和国家的战略意图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增强重大战略和发展规划对金融调控措施的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强化国家战略在各个层面的统一落实,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协调配合。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有效配合,合理确定政策取向及组合,形成调控合力。充分发挥国债作为财政货币政策调控结合点的功能,优化基础货币投放机制。

“十四五”时期,要大力推动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重点是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一、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深化注册制改革。继续完善科创板建设,加快推出各项创新制度,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良性循环,支持更多“硬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增强投融资功能,提升市场活跃度,稳步在全市场分阶段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动释放市场活力。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退市等基础性制度,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减持、分拆上市等制度,提高市场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市场导向、立足国情、统筹谋划、审慎推进的原则,围绕提高市场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目标,稳步推进交易制度改革。从把好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管等方面精准发力,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增强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显著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积极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开展股权投资。为基金、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畅通境外主体投资渠道。提升创业投资战略地位,促进其更好发挥对创新创业创造的支持作用。规范发展区域股权融资市场。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创新债券品种体系,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大期货、期权产品供给和制度供给,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工具。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和能力,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

二、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

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明确细化业务边界,落实开发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要求,强化法规约束、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在“做强”上下功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客户需要,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引导地方中小银行回归本源。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审慎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区域,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延伸服务网络,为社区企业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发起设立。

三、加快创新全周期精准支持实体经济的金融产品体系

金融机构要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企业不同性质和特点的融资需求,着力构建适应企业生命周期的完整金融产品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发展创业投资,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鼓励创业投资扩大投资规模,加大对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建立创业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成长期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对成熟期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十四五”期间,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重点、聚焦短板,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一、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拓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创新创业企业不同阶段资金需求及风险收益特征,在产品设计、贷款准入、考核激励、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建立特别制度安排,鼓励提供更多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引导创业投资和其他股权资金更多投资创新创业企业,完善相关税收、募资、退出等差异化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完善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金融保障机制。建立创新创业企业信用增进机制,积极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科技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

二、大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等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三农”领域支持力度。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乡村旅游重点村。大力推动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现代农业设施建设。

三、大力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各区域发展战略、区域板块的特色和发展定位,综合制定金融支持整体方案。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雄安新区重点项目建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支持创新转型绿色发展,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和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积极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高标准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大力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和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配合完善中部地区崛起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继续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国家级新区等重要功能平台深化改革创新。发挥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的支持作用。

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支持赣闽粤、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自身定位,为边境县市、边境平台和边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保护补偿,设立共同治理基金,加快恢复和改善江河湖泊生态系统,支持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合作协议,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更新改造。

四、大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积极支持超特大城市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省会和地级市等大中城市优化城市功能,加大改善公共服务品质。积极支持城市群重点领域发展,支持重点都市圈交通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建设,提升城市群和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积极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大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资源倾斜力度,推动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县城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养老托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推进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网设施、配送投递设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县城智慧化改造,支持完善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加大对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的支持力度。

五、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减轻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可持续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扩大业务规模、降低费率水平,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增信支持。探索金融科技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完善绿色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力度。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储能储气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增加对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改造贷款投放,支持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推动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建设,推动渤海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建设。

“十四五”期间,要着力完善符合现代金融特点和我国国情、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实现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全覆盖,持续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性、权威性、有效性。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继续发挥好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分工,健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微观审慎监管,提高风险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执法能力。健全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对监管机构的问责制度。

加强功能监管。对不同金融机构开展的具有同一或相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及业务持牌经营,把线上线下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纳入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无牌照和超范围非法金融活动。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各类跨行业、跨市场复杂金融产品,要强化监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产品全链条、资金流动全过程实施穿透式管理,弥补监管短板,消除监管真空。

强化行为监管。健全以维护市场有效、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行为监管体系,完善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快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推动金融机构将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适当性管理纳入内部管理、产品设计、营销推介、售后管理等各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完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会计造假行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完善纠纷解决、赔偿救济、司法诉讼机制。

创新金融监管方式。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优化监管方式。稳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推广,加大对洗钱、恐怖融资、贪腐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个人金融信息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信息传输、应用、销毁全流程使用规范,提升金融信息安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监管沙盒”制度。

二、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干预。加强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动态排查金融风险情况,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做好金融机构评级、压力测试、稳健性评估工作,充实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工具箱。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坚决防止内部人控制,增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完善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和处置预案,健全风险处置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处置流程。压实金融机构自救主体责任、地方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坚持市场化处置原则,明确股东、债权人自救义务,落实股东责任,相关主体依法分担损失。发挥存款保险以及证券、期货、信托和保险等行业保障基金的风险保障作用,健全市场化风险处置和救助机制。

“十四五”时期,要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战略需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不断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持续提高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不断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对外开放相关制度安排。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已宣布的金融对外开放措施尽快落地。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不断优化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的制度环境,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

加快推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落实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举措,完善“债券通”运行机制,拓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投资者类型和数量。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深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扩大沪深港通投资范围和标的,不断丰富内地和香港全方位、多层次的务实合作,进一步完善沪伦通业务,进一步拓宽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互联互通。

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上海以更大力度、在更大范围内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各类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加快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吸引国际性金融组织落沪。提升上海金融市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推进金融市场更高水平发展;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营造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积极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在香港设立代表处等机构,积极支持香港以适当身份和方式参与政府间组织和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香港的国际影响力,巩固和提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维护香港经济金融稳定繁荣。

二、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协调好本外币政策,坚持以服务国内经济为主兼顾外部均衡,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把握好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加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三方面的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大力发展外汇市场,丰富交易产品,扩大参与主体,完善基础设施,推进市场自律建设,有序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进一步提高市场活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控制外汇市场杠杆率水平,建立健全稳定市场预期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持续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支持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提升银行展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优化分类管理体系,提升事中事后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改革开放。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直接投资方式。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和制度,建设便利跨国公司全球结算中心运行的政策环境。推进外债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持续推进跨境证券投资领域双向开放。

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数量和价格工具,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顺周期行为。以转变监管方式为核心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进一步完善实需管理/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三、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提高人民币可自由使用程度。完善人民币的计价结算功能,推动大宗商品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计价结算。提升人民币交易和储备功能,扩大与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合作,鼓励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资产。支持在“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中更多使用人民币。

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和透明度,保持与市场的有效沟通,引导境外投资者预期。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适度增加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规模,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和产品体系,突出外汇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功能。发展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完善人民币国债境外发行制度。

推进我国国债市场对外开放。积极稳妥加大国债一级市场开放力度,提升国债市场流动性水平。培育国债市场多元化、国际化投资者群体。保持与外资机构的密切沟通,提升我国国债市场国际影响力。继续推动国债纳入富时罗素等国际主流债券指数。

四、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推动构建公正高效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机制,推动完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结构,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话语权。扎实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设,完善金砖银行和金砖应急储备基金运作,健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网,为全球金融治理转型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与监管协调。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标准和监管规则的制定,在移动支付、数字货币等标准制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多双边监管合作,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加强与重点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合作。

“十四五”期间,要重点加强基础设施、法治、信用等金融保障体系建设,创造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科技保障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规划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交易设施、交易报告、支付、基础征信六类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发挥金融基础设施贴近市场、信息集中的优势,推动建立覆盖全市场的交易报告制度,记录全流程交易数据信息,促进信息在金融监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及时共享,有效支持宏观调控与穿透式监管。推进登记结算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完善托管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金融科技发展应用。加强金融与科技产业对接,更好地促进金融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规范管理,出台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要求,运用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柔性监管方式,使金融科技创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金融科技产品业务合规、技术安全、风险可控。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金融科技创新产品风险隐患,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带病上线”,筑牢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防火墙。

二、加强金融法治保障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统筹推进金融法律立改废释,使金融法规及时全面覆盖所有金融活动,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补齐制度短板。推进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及时完善金融领域新业态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明确法律依据和授权。

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统一监管执法标准,创新监督执法体制机制,统筹加强执法力量和保障,增强执法威慑力。坚持不懈治理金融乱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开展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普遍自觉守法局面。

三、加强信用保障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力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建立健全企业、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并向社会有序开放,促进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融合和价值开发,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发展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与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结合、基础性信用服务与增值性信用服务互补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完善信用风险识别、定价、转移、防控机制,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专业产品和服务。深入推进征信业市场化改革,促进有效竞争。加强信用评级市场监管,在开放条件下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

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一、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金融领域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加强领导班子、人才队伍建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统一起来,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增强国有金融机构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统一起来。

二、全面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

金融系统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结合实际把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细化为具体措施,贯彻到党建全过程和金融事业发展各方面,以实际工作成效检验党建效果。坚持不懈推进理论武装,深化金融系统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持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抓紧抓实金融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按要求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持续整治“四风”问题,严明党的各项纪律。深入推进金融系统反腐败斗争,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严守纪律底线。

三、努力造就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和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紧跟形势变化,不断优化选人、育人要求和结构。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崇尚专业主义精神,保持高水平专业水准,把握全球经济金融格局,认清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准确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切实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水平。加强人才激励保障,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性、权威性、有效性。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继续发挥好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分工,健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微观审慎监管,提高风险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执法能力。健全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对监管机构的问责制度。

加强功能监管。对不同金融机构开展的具有同一或相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及业务持牌经营,把线上线下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纳入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无牌照和超范围非法金融活动。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各类跨行业、跨市场复杂金融产品,要强化监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产品全链条、资金流动全过程实施穿透式管理,弥补监管短板,消除监管真空。

强化行为监管。健全以维护市场有效、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行为监管体系,完善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快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推动金融机构将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适当性管理纳入内部管理、产品设计、营销推介、售后管理等各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完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会计造假行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完善纠纷解决、赔偿救济、司法诉讼机制。

创新金融监管方式。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优化监管方式。稳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推广,加大对洗钱、恐怖融资、贪腐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个人金融信息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信息传输、应用、销毁全流程使用规范,提升金融信息安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监管沙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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