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博库网首页 > 电子书专题 > 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第二版) > 第6章

第四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由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就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这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2001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2]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政治报告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这一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反复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3]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中国新时期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是对原十六字方针的更新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现实与未来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科学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全民守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这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既是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

立法,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过程。科学立法是在有法可依基础上,对立法提出的更高要求。对于科学立法,党的十八大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述,并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特别强调指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5]

一、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曾经有过较好的法制发展,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新的立法基本没有,既有的几部20世纪5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早已无法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根本就无法满足当时社会的法制要求。抓紧立法工作迫在眉睫。面对此情此景,中国共产党必须带领中国人民,恢复法制,创新法制,担负起重新开启法治大门的历史重任。面对法制废弛、一片荒芜的立法状况,面对百废待兴、急需加快立法步伐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的目标。这在当时无疑是极为正确的重大决策。

正是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经过长达30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1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包括我国现有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由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已经蔚为大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发布,截至200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在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内在统一而纷繁复杂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优秀传统和借鉴世界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一定的乃至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前提,立法必须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开宗第一句便是要求做到“有法可依”,这完全正确,符合当时的中国实际。今天,我们党又在其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立法”,这是一个重大的提升。“有法可依”重在解决法律的“有无”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的“好坏”问题;“有法可依”重在解决立法的“数量”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立法的“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作出的立法工作重点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

“科学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结合体。没有“立法”,这一切都无从谈起;没有“科学立法”,就没有科学的法治建设。立法不科学,法与法之间参差冲突,就无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性;立法不科学,不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法律制度就无法达成预期的调控社会的目标。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的转变,是中国法治发展的要求,是中国立法进步的反映,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期待。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最近几十年来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成就之一。它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诸多法律部门组成。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法制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中国立法任务的完结。中国的立法发展还任重道远。我们要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推进立法工作。这一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完善法律体系要求加速重要法典的拟制工作。法学界一般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来说,在宏观政治上无疑是宪法最为重要,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日常生活上,无疑是民法最为重要,是社会生活中涉及每个公民人身、财产的最基本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虽然已经有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但是另外一些诸如债权法、人格权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尚无单独立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还未完成。我们必须尽快弥补,使民事立法能够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进步的需要,使整个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完善法律体系要求加强既有法规的修改废止。将现有立法加以全面审视,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及时修改和废止。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不仅是历史上的较早立法无法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即便是改革开放中的立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也逐步表现出其滞后性。对于那些部分过时抑或不尽完善的立法,理当通过法定程序尽快予以修订和补充;对于那些已经成为改革与发展阻力的完全过时的立法,必须及时予以废止。

完善法律体系要求注重对现有体系的拾遗补缺。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不断完善的立法。只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才能确保立法始终适应社会各个方面的客观需要。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尚处于“立法真空”的领域其立法要求更为迫切。我们要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期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的进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建设美丽中国。

中国的立法任务还任重而道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个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绝不是一个很短的历史时期。它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不懈努力。

三、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对立法的双重要求,是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科学立法要求我们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的要求,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即要制定出科学的法。科学立法,首先,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立法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尊重规律、符合规律。如果人们违反规律就必然会遭到规律的惩罚或者制裁,就必然遭致失败。其次,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立足于具体国情。任何一个时代的立法都是那个时代的产物,都必须立足于那个时代特定的国情。一国内国际的现实状况永远是一国立法的前提与基础,是其立足点和出发点。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立法上不能搞一刀切。全国的立法要从全国的情况出发,地方立法要从地方的情况出发。目前的国内国际环境,尤其是相对和谐的国内状况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展的良好机遇与空间,我们必须从国内、国际的现实状况出发加快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最后,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社会实际。法律只有符合社会实际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效用。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既不能落后又不能太超前,否则在实际生活中就行不通。

科学立法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地立法即立法过程必须是科学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具有科学性,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对立法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必须注重立法技术,确保立法的科学化与科学性。针对我国立法的现状,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进行立法论证。一个好的法律,不可能一夜之间形成,它需要经过广泛调研,听取方面的意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后出台。只有这样制定的法律,其出台后才可能具有稳定性,而不至于朝令夕改。二是要努力消除重复立法。重复立法,势必造成立法资源浪费。法律适用没有行政层级对应关系,国家法律一经公布施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均直接适用,无需“层层转换”。要纠正中央立法之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层立法“转抄”。要努力避免和切实消除“叠床架屋”的重复立法现象。节省立法资源、消除规则冲突。三是切实提高立法技术。现实中,有的立法价值取向偏差,只重视对公民的处罚而不注意政府的责任;有的立法有总则而无细则,有实体规范而无程序规范,使相关法律无法实施;有的立法无主体、无标准、无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立法与上位法抵触、与相关法律不协调。凡此种,都是科学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立法的技术问题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比立法技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重视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的民主化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立法的公众参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立法民主。为了科学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我们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广泛听取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建立起事先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工作上,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发挥人民代表在立法上的重要作用。要广泛收集群众意见,汇集民意,及时制定人民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体现在立法之中。必须严格执行立法的程序规定,开展立法听证活动。必要时公开地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将收集的意见,认真研究、妥为吸收。只有充分发扬了立法民主,提高了立法民主化的水平,我们的整个立法才可能是民主的,立法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护与热情支持。这样的法律才可能具有最好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才能得到最好的执行和遵守,才有最好的法律实施效果,达成立法的预期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他强调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7]这些论述对于严格执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执法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从事管理,具体适用法律,将法律付诸实际的过程。执法既是法律适用过程,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严格执法是关键。在原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有“严格执法”的意思。在新十六字方针中,“严格执法”是紧随“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我们以前既有“无法可依”问题,又有“执法不严”问题。现在,前一个问题基本解决了,但后一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在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

在国家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包括从国务院到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这一政治地位和执法地位是由宪法明文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的宪法定位跃然纸上,十分明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所属行政机关的成员,他们依法代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他们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桥梁。任何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得以实施的。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是严格执法的主体条件,也是最基本的组织建设。

二、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

严格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严格执法非常重视,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8]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加强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的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打造忠于法律的执法队伍。严格执法,首先就需要一支忠于法律、坚守法治、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的干部队伍。过硬的执法队伍始终是严格执法的坚实基础和根本力量。如果执法队伍是涣散的,就没有战斗力,就无法承担起严格执法的重任。如果执法队伍素质低下,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仅不会忠于法律,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在违法犯罪、破坏法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必须通过相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制度改革,以获得新的活力。建立起现代的、法治化的执法队伍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事项。

第二,培养忠于法律的执法官员。改革和完善执法官员的选任、晋升、考核、评价制度,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难题,也是现实的任务。就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作出重要部署。我们要按照其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强化执法官员的思想建设。任何执法队伍都是由执法公务员构成的。没有一支优秀的公务员队伍,严格执法就是一句空话。要使所有的公务员都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弘扬法治精神,严格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现法治并捍卫法治。

第三,创新忠于法律的体制机制。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时期。在这一改革进程中,要为执法部门提供体制改革、机构设置、机制创新、编制拟定、经费保障等客观条件,为严格执法创造应有的制度前提和机制保证。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行异地交叉执法。必要时,可以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阻却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机构由更上一级统一调配指挥。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公务人员忠于法律。

第四,营造忠于法律的执法环境。要营造严格执法受尊重、受保护的社会环境。对于严格执法的优秀公务员要鼓励支持。对于忠于法律的执法者要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一个时期以来,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有必要强化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要为不服执法决定者提供应有的法治化救济路径,引导不服处罚的公民和法人依法维权,使每个权利一旦受到侵害都有获得救济的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要对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犯罪严惩不贷,使之不敢妄为。法治的权威必须也只能在法治的环境中得到彰显,忠于法律的执法环境需要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地打造。

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要确保严格执法,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①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要加强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加强和完善执法问责制,让执法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中国执法在当下的主要问题,显然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枉法的问题。这一法治建设的“短板”已经困扰了我们几十年。其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尸位素餐,无所事,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不闻不问,使法律制度形同虚设,在放任违法者的同时又使受害者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救济与救助。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导致因人而异、执法不公。对同样情形的违法行为,有的予以处罚,有的不予处罚。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相互推诿,玩忽职守,疏于履职。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机械执法,忽视立法精神,忽视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执法成为新的伤害或侵权。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当事人增加法外义务。在法律程序之外人为设置繁琐程序,增加程序要求,增加行为条件,增加相对人的办事难度,造成当事人的额外负担。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内部不协调,出现差错,不是认真负责地处理,而是折腾当事人。将行政机关内部的相互扯皮,演化为使行政相对人四处奔波。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法治精神,诱使相对人违法,将处罚作为“生财之道”,形成“钓鱼执法”,严重背离法治精神,造成新的社会混乱。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和有多少原因,都不能成为执法不严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放纵执法不严。我们要深入学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把行政机关打造成世界上最好的执法机关,确保严格执法成为现实。

公正司法是理想,更是现实要求。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十分明确的论述,并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0]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又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围绕这个基本任务、核心价值和根本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一、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纠纷、解决争议、惩罚犯罪的法律实施活动。司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没有公正,司法就变得没有意义。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实施的司法保障。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与宏观国策必须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得以体现。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必要方式、重要标志与检验尺度。只有司法是公正的,我们才能说依法治国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效果,依法治国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信赖与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列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司法公正要求公正的司法体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属于司法的事务回归司法机关,让不属于司法的事务远离司法机关。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去招商引资,做它不能做、不应做、做不好的工作。让司法机关依法从事司法工作,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

公正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正司法要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职权活动、日常工作之中。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活动和司法结果符合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体现法律面前人平等,使每一个司法裁判因其公正而让人们信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这一要求体现了这一重要认知。公正对于社会来说,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对于司法来说,则是日常的基本要求。全国的司法机关现在每年要审理数以千万计的案件。这些案件中,只要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不公正,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来讲,也许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错案数量,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案,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

公正司法既然是工作要求,就要体现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方面。既要在司法裁判的实体法运用上体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同样体现出公平正义。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包含着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司法机关从立案到审理,到裁判,到生效裁判的执行,都必须秉持和坚守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通过司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得以体现,容不得司法工作人员任何疏忽和随性,更不能容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公正司法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如何打造一支公正的司法队伍,培养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和首要任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始终是其基本的保障。要从体制机制上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的选任、考核、晋升、奖惩制度,完善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体系与方法。激励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人员愿意公正司法、敢于公正司法、必须公正司法。只有这样,公正司法才能获得最坚实的支撑力量,才能具有基本的制度保证。

二、坚持司法为民以实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必须牢固树立人民观念和群众观念。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我们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它体现为人民主权和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属性,为人民服务是司法的工作宗旨。我们只有牢地把握和体现这一属性和宗旨,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思想意识、司法行为的政治要求。司法机关并不是与政治无关的机关,它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共同实现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基于自身的性质与法律的要求,服务人民的方式必然地不同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但是在政治上忠于人民、服务人民的实质与其他机关并无二致,理当毫无差别。为民司法与为民立法、为民行政是同序的政治概念,具有同等的政治意义。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观念上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人民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来考量,始终把自己的司法行为作为服务人民的具体实践。

司法为民是对司法机关工作流程的要求。司法机关的为民宗旨,并不是通过别的方式,只能也必须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从立案大厅,到办公场所,到审判法庭,再到裁判执行,都要体现出为民的要求。要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人民性。司法机关的人民性是通过其办理案件的立场、态度、过程、方法体现的,是通过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体现的,总之是通过法治化的司法流程体现的。

司法为民是对司法工作整体而又具体的要求。由于司法为民是宗旨,它必须在总体上得以体现,在具体中得以实现。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整体评价是通过具体感受得来的,他们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才是最实在、最具体、最现实的基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个诉讼请求、每一个庭审环节,都事关重大,都会给当事人和公众提供评价样本。这每一份样本都影响着整体结论的得出。这就要求所有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谨小慎微、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奉行法治、力求公正。

公正司法是司法为民的具体现。只有公正司法才是为民司法。这里的民,是人民,具体表现为司法案件中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司法为民非为某一特定人,乃为天下所有人以及每个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无所偏私,是公正司法的体现,也是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机关要赢得人民的认同,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并实现公平正义。

三、改进司法工作风以促进公正司法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围绕的工作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要根据这一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改进司法工作风,要做到程序上便民。各个司法程序的设计要简洁明了,手续上尽量方便群众,彻底消除人为增加起诉难度的不良现象。改进司法工作风,要切实有效。避免将案件久拖不决,久调不决,相应的裁判一旦作出就要能够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改进司法工作风,要做到诉讼费适度甚至低廉,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改进司法工作风,要做到信息上依法公开,努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正司法在阳光下展现。

司法解释,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具体解释的行为和法律制度。它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部分。加强和改进司法解释工作,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四、以廉洁保证公正司法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严要求,要求司法工作者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廉洁的司法,才能保证公正的司法。司法的廉洁主要在于法官的廉洁。

我们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要对司法腐败坚持零容忍。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通过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来保证司法工作的圣洁性,以司法工作的圣洁性来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12]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13]全民守法对于法治,对于依法治国事业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影响。

一、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意味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守法,即必须做到全民守法。守法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从事相关行为,自觉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行为及其结果。守法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治状况,与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守法行为密切相关。

全民守法,是宪法对一切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或者国家都是由一个组织、一个公民构成的。没有组织与个人,便无国家与社会。在组织与个人之间,个人又是最基本的。没有个人也没有任何意义的组织。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每个体。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只有每个公民都依法办事、自觉守法,法律才能真正被遵行。当法律被真正铭刻在一国人们的心里时,法治社会就到来了。中国古人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也就是奉行法律,也即真诚地遵守法律。只有全民真诚而认真地守法,国家才能强大,国家才能在整体上依法而治。

全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要坚持宪法和法律地位上的至上性和适用上的平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要绝对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如果不能将宪法和法律置于至上的地位,一个国家的法治就无从谈起。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是确保其得以遵守的前提。否则,人们就可能藐视法律、违法犯罪,法治也就不可能得以建立。宪法和法律必须被一体遵行,既做到法律面前人平等,也做到人必须平等守法。全民守法,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其权威性、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

二、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

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其法治化的任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艰巨。况且,中国人长期以来重礼轻法、重德轻法,法治意识相对薄弱。近现代10多年中华民族在法治的道路中艰难行进。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了“一五”到“六五”普法,现在正在推进第七个“五年普法”,全民的法治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时至今日,还是不尽如人意。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甚至仇视社会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黑、毒、黄、赌”尚未有效阻却,生产有毒食品、污染环境、毁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民守法提出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全民守法,首先要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七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不受法律约束,那么每个人都没有自由,你的权利和自由就会被别人的违法行为所侵害。

学会和习惯以法律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世界上只要有人的地方就难免发生纠纷。法治无法彻底消除一切纠纷,但完全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相对最平和、最有效的方式。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取闹,即使有理,其合理合法的诉求也要以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出来,并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获得满足。我们要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让守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三、全民守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守法不只是百姓的义务,更应当成为领导干部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4]全民守法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带头。各行各级的领导干部在全民守法中要起带头作用和引领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尊法、带头守法。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它要求所有的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服从法律,成为社会的守法模范。法治是规则之治,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规范在全社会必须得到一体遵行。法律面前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只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所谓法治,一般地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制定得良好,又能得到全社会普遍遵行的状况。如果说自觉守法是法治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带头守法则是法治对所有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是人民的服务员,许多人本身就是执法者。他们是否守法的影响力显然不同于一般公民。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就能在社会中为人民群众树立起良好的榜样,对社会发挥出很好的引领作用。如果他们蔑视法律,挑衅法制,法治就必然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人民群众在不信任这些领导干部的同时,也很难再信任法律,我们就必然地以损失法律权威来为领导干部的不法行为埋单。

全民守法,关键是国家能够真正依法治国、政府能够真正依法行政、执政党能够真正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真正自觉守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要求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所有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模范守法。

注释: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日通过),载《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第1版。
[2]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年7月2日第2版。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
[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7]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
[9]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10]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1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1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1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1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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