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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1]法治虽然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但是法律是由人制定,也是由人实施,法治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还在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掀开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是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特殊的紧迫性。大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法律刚性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2]只有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能力扎实、职业伦理道德高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各项战略部署和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一、大力加强专门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不论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还是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和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这些专门法治队伍掌握着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负责为社会订立规矩、执行法律、解决争议,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建设者和实践者,需要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忠诚的政治信仰理念。要进一步加强专门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在政治上保持定力,不受错误思潮的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密切专门法治队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脱离群众,不疏远群众,增强法治工作的民主性,始终保持专门法治队伍的人民本色,不折不扣地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

二、深入推进专门法治队伍的法律职业化建设

法律是复杂的技艺,做好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方法,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可以说,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既需要法学理论的学习,也需要法律实践的磨炼,而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又依赖于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这都决定了需要深入推进专门法治队伍的职业化、专门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专门法治队伍的专业法律技能和专业法律素质。要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坚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更好衔接,奠定好专门法治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方式、考试内容等,从专门法治队伍的准入关口推进职业化建设。要加强专门法治队伍的职前统一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信仰,也要推进专门法治队伍任职过程中法律培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根据我国法律的发展状况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新进展,及时组织好对他们的专门法律培训。

三、探索建立符合运行规律的专门法治队伍管理机制

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的工作内容各有特点,运行规律不尽相同,职业技能也有差异,因此,专门法治队伍的管理应该实行理性的差别化管理,而非简单的一刀切、盲目的统一化。要建立能更好地促进立法工作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立法队伍管理机制,推进科学立法;要建立能更好促进执法工作忠于法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执法队伍管理机制,推进严格执法;要建立能更好促进司法工作秉公司法、定分止争的司法队伍管理机制,推进公正司法。同时,与立法和执法工作相比,司法工作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司法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更具有战略意义。因此,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福利待遇制度、逐级遴选制度等,从制度层面保障公正司法。

四、不断优化专门法治队伍的结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所有地方都要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而不能在某个地方、某些区域存在法治建设的盲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意味着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都要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而不能说有些部门的法治化水平高,而其他部门的法治化水平低,某些部门存在法治建设的短板。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专门法治队伍建设,要不断优化专门法治队伍的结构。要优化专门法治队伍的区域结构,建立对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专门法治队伍建设的倾斜措施和特殊保障制度,促进法治队伍建设的区域发展平衡。要优化专门法治队伍建设的部门结构,促进专门法治队伍的跨部门交流和任职,通过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流动,促进法治队伍建设的部门发展平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3]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作为社会上主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队伍结构。

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与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中蕴含着很多经济利益,一些律师为了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将个人利益、当事人利益和国家法律对立起来,不惜以违法的方式去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以违反法律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方法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将加强律师的宪法教育和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通过确保律师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引导律师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自己从业的基本要求,引导律师自觉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错误思潮。要加强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伦理素质,使依法执业、诚实尽责、维护公平正义内化为律师职业的伦理底线。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保守执业秘密、执业冲突的处理等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的考核、监督和惩处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对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逾越律师执业伦理底线的律师要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权利,这些权利是律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基础和保障。但是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律师的地位并非对等,一些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的角色和作用存在严重误解,导致律师依法享有的某些执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损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律师和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的公正性,也给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要保证法律刚性实施,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执行和落实,将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都落实到位,对违法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进行严肃问责,从法律层面保障律师执行权利。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承担公益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的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律师权益受侵害的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制度,在制度层面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确保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此外,各级政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观念上也要正确认识律师的角色和作用,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完善律师参与法律诉讼的机制和渠道,为律师依法执业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优化律师队伍结构与提高律师职业素质

按照服务对象不同,我国律师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技能扎实、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的律师队伍是有效发挥律师作用、及时解决社会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当前,我国律师队伍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整体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要推进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结构优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要高度重视公职律师、政府顾问律师的发展,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委政府决策、法律咨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推进律师服务区域结构的优化,建立健全律师在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地区执业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有效推动律师的跨区域流动、向基层下移,努力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消灭在基层,防范在萌芽。要加强律师的法律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特别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技能。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快速提升,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频繁和密切。国际贸易纠纷不断涌现,政府也面临着日益繁重的涉外事务,这都要求我国建立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队伍和涉外律师队伍,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家利益和我国企业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4]这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将对我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观念转变产生深远影响。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社会。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公务人员要有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要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才会有大的改观。

一、以法治深化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5]“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讲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其中步子要稳就是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6]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前进的不竭动力。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改革仍然是推动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核心动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都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从表面上看,法治意味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既有的法律规范,而改革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某种突破,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但就实质而言,法治与改革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只有以法治推动改革、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保证改革的正当性、稳定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我国改革开放走到今天,一些容易推行的改革大体都已完成,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在这些问题上还缺乏普遍的改革共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着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等,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作为推行改革的最低底线和基本规范,以宪法推动改革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共识,这实质上也是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的集中体现。

以法治来规范改革过程。任何改革发展,必须要有制度指引,必须要在宪法律范围内推进,不得随意突破法治框架,否则就可能造成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恶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不折不扣;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的,应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按照有利于增进社会公益的原则,采取立法授权的方式,通过地方试点进行探索,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所有这些都应该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的。

以法治来保障改革成果。改革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当改革发展成熟到一定程度,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将其定型,使之成为更加稳定、更加具有刚性的规范体系。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具有了权威性和强制性,就成为推进一步改革的动力。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审议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工作方面要求和任务的研究意见》《关于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大改革的汇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7]

二、以法治推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8]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既不能因问题的出现而裹足不前,也不能妄自尊大而无视问题的存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推动进一步的发展去解决和应对。当然,我们追求的并非盲目、无节制、竭泽而渔式、以牺牲后代利益为代价的不可持续型发展,我们向往并在努力争取的乃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作为党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更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要以法治推动发展,以法治规范发展,以法治践行科学发展观,以法治实现可持续发展。缺乏法治规范不可能全面协调发展,没有法治支撑也无法持续发展。

以法治推动发展,意味着要以法治的方式建立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体制机制是推动发展的制度前提,有什么样的体制机制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如果体制机制导致的是不可持续型发展,那么,我们所实现的发展就并非科学发展,这意味着我们首先要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后就应该建立新的适应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而这个过程要靠法治才能得以实现。

以法治推动发展,意味着要以法治的方式规范决策权。决策是发展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决策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路径。应当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科学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决策权的行使,细化已有的程序规范使之更加严密,保证行政程序规则的普遍约束力,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决策权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以法治推动发展,意味着要以法治的方式执行法律。发展都是在具体法律、制度、决策的贯彻执行中实现的。制定再好的法律、制度和决策,如果缺乏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也难以达到发展的预期效果。执法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采用法治的方式,直接决定着执法的效果与后果。只有以法治方式进行的执法,才可能达到立法的目标,实现立法目的。

以法治推动发展,意味着要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争端。发展总会伴随着利益的调整与变动,同时也必然会产生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社会的利益争端,既是难免的,也是有害的。轻者影响社会生活、经济活动、生产发展,重者危及社会安全、妨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延缓社会进程。因此,以法治方式解决社会争议是巩固发展成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以法治化解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9]我国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一个极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有些人民群众不相信法律,也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习惯于在法律之外寻求矛盾解决办法。因此,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存在着忽视法治手段的现象。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和谐程度既与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联系,也与法治的健全与发展同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必须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

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这几年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多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有关。政府决策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自然更易引发非议,这些非议通过新兴媒体的传播,很容易形成聚合效应,进而演变为重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基本上游离于法制之外,但这些行为涉及不特定主体,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更大。因此,要将行政决策纳入法治轨道,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职权,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可能会逐步演变为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甚至是社会群体性事件。只有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才能防微杜渐,将激烈的执法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防止极端事件发生。因此,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要建立多元化、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渠道很多,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民间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但是从纠纷解决的实际选择来看,有些群众更愿意选择信访,而法律救济渠道运行不畅。为了推进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合理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减少领导批示等传统方式,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应有定位,取消信访在法律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同时,我们可以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放宽受案条件,降低救济成本,增强法定救济渠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吸引纠纷当事人选择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四、以法治维护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10]因此,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发展才能具有坚实基础。在现代国家里,社会稳定的最终实现和持续维护依赖于法治。以法治维护稳定实质上是以法治化解矛盾的自然延伸,矛盾有效化解了,稳定也就自然实现了。

以法治维护稳定,应当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公正的立法、规范的决策和严格的执法,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要制定更加公正的制度和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政策解决社会矛盾。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严格公正执法,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

以法治维护稳定,还应当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在法治国家,充分信任并且广泛使用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是普遍的做法。不仅因为法定的救济渠道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而且也是因为这些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长期稳定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真正有效解决纠纷的最权威渠道。因此,为了通过法治实现持久的社会稳定,要合理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要改革现行的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树立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使法治成为社会稳定的依靠力量和有效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在职干警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11]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揭示了法学教育不仅是一项基础的高等教育工作,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法工作,我们要将法学教育作为加强政法机关能力建设的源头工作,在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的全局中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不断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成效,逐步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同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不紧密;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第一,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应当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法学是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应当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要加强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协同合作机制,要改变传统的以理论灌输、法条解读为主的教育内容,改变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单向性教育方式,逐步向理论讲授与实务锻炼相结合,教师讲授与课堂研讨、模拟法庭相融合转变。要进一步完善“双千计划”,加大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治实务部门人员到法学院校担任兼职导师、讲授实务课程的力度,引导学生时刻关注法治实践、社会现实。同时,在我国加入WTO、与国外联系日益紧密的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高校也应重视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颁发联合学位、学生互访、到国外组织实习、聘请外国教授等方式,扩宽法科学生的国际化视野,熟悉域外法律规则和国际法,服务于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和平崛起等国家战略。

第二,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应当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夯实法律职业能力建设的法学教育基础。提升法治工作队伍业务能力的主要途径在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而法学教育是基础。法律职业是需要系统法学知识、娴熟法律方法、高尚法律伦理的工作,要求法律职业者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前应接受法学教育的系统训练,这也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我国在法律职业准入方面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主要表现在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过于宽松,并没有要求报名者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并获得法学相关学位,于是很多文学、医学等专业的报名者通过一段时间对法条的死记硬背就通过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律职业,但由于他们缺乏系统的法学训练,于是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方法处理法律事务,报名条件的过于宽松也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因此,要改革和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门槛,规定只有受过系统法学训练、获得法学位的人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加速推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第三,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应当优化法学教育的布局,推进法学教育的均衡发展。当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六百多所,每年培养的法科生有几十万,法学专业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最难的专业之一。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地区又面临着法律职业人才匮乏的局面。因此,如何优化法学教育布局、促进法学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发展就成为我国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的重点工作。要将传统的数量扩展型法学教育发展模式转变为质量提高型的模式,通过对全国范围内法学专业教育质量的严格评估和检查,适当削减一些教育质量不高的高校法学专业,同时,加强法学教育的优秀师资、图书资料、基础设施等建设,改革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在控制法学教育规模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要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激励和引导优秀师资向中西部地区法学院校流动,通过财政、科技、教育等政策措施切实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质量,实现我国法学教育的区域均衡发展。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
[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6页。
[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7]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28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
[8]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1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11]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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